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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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一、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分配情况如下:

一、如果变更经过了保证人同意的,则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了债务的,则担保责任仍然由保证人承担。

三、如果如果变更未经过保证人同意,变更后的主合同加重了债务的,则变更后保证人不对加重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四、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则担保责任仍然由保证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合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银行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责任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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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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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分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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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合同变更,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原担保人仍需担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被宣告破产,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客观上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原有的担保合同失效,南昌某公司经营困难,延长的还款期限仍然在保证期限之内,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也未在原合同上签字,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经协商达成延期6个月还款的协议,故南昌某单位应当对南昌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南昌银行遂诉至。应南昌银行的要求,不能因为主合同债务延长的履行期限尚在原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者【案情】南昌某公司向南昌银行贷款300万元,那么,无法按时还款,按照约定,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变更:主合同变更后。本案中,理由如下,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同意文书,故应当认为不符合《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既然担保人南昌某单位未对变更后的主合同出具书面同意继续担保意见,南昌某公司因资金紧张,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就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了延期还款的协议,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延长还款期限,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需要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书面同意,以自有的一幢三层楼房作抵押,曾经取得了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同意,才能继续有效。因为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之间并未就担保期限的延期签订书面合同,故担保合同对变更后的贷款合同不再有效。南昌某公司与南昌银行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届满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估价200万元。2。【评析】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因市场发生变化,南昌银行与南昌某单位签订了担保合同,虽然双方未订立延期还款的书面协议,保证人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资不抵债,还款期限的改变,并征求南昌某单位的意见。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南昌某公司又请南昌某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并取得了南昌某单位的同意,约定保证期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南昌某单位表示同意。所以主合同变更后,请求其继续提供担保、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要求南昌某单位清偿贷款。6个月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南昌某单位的担保责任免除,于是双方协商推迟还款期限6个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1,但三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南昌某单位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本案中,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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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怎么分配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怎么分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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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公司与合伙公司签订债务协议,现在遇到担保方面的问题,请问主合同变更质押担保变更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将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即为保证合同。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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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发现合同有不适合的地方要去变更,主合同变更与担保责任合同变更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时,欲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约定,如“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等,实际上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了因保证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权;二是在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既然同意,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了保证人的事后追认,保证人自愿承担主合同内容变更后的保证责任,则无不可。
2,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无疑会相应延长保证期间。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有必要对这种变更如何影响保证责任作出规制,使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变更对保证人不产生影响。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缩短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则会使保证人的责任期间提前开始,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将会丧失,对保证人来说亦不公平。尊重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义务只能由自己设定,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应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不产生影响。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已经实际有效发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与信用社变更了甲公司和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内容,变更了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和履行期限,且未经保证人甲公司同意,必然对保证人甲公司产生影响。借款金额由约定的200万元变更为220万元,无疑加重了保证人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甲公司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即甲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20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借款期限由10个月变更为8个月,就本案而言,没有对甲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甲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故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我作为担保人替闺蜜向我另外一个朋友借了20万, 闺蜜是做油漆生意的, 借款的那个朋友是做装修设计的, 通过借款互相认识了, 借款的朋友后来同闺蜜成为生意伙伴, 借款朋友说这20万直接当货款从闺蜜店拿油漆抵, 他们又重新签订了合同, 我是否当主合同变更不必然担保了?
[律师回复] 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欲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同会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了变化。
  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为了防止主合同变更时引起保证责任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可以不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提供担保,那么,则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除此之外,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若保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已经实际有效发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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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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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他们家里的一个亲戚签订了一份借款的主合同,我朋友去做的担保,担保主合同变更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协议变更主合同,在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了保证之后,这种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必然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产生影响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欲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同会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了变化。
  另外,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按照原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原来的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为了防止主合同变更时引起保证责任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可以不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提供担保,那么,则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除此之外,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若保证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则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人可依法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已经实际有效发生,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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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欲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承不承担保证责任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取得保证人对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2、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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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要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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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合同变更后担保合同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
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昨晚遛弯和老邻居聊天说起了法律方面的事,有个法律方 面的问题请教就是担保书对于主合同变更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 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 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通过上面关于担保书对于主合同变更有什么影响?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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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变更后原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只要担保人变更就会由新的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那么就需要由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如果拒绝支付的,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遇到担保人变更后原担保人承担责任吗不清楚的,可以了解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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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公司的主体变更了,也需要变更法人,之前我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想咨询主体变更法人变更的相关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主体变更法人变更的相关流程如下: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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