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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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些

一、离婚诉讼起诉条件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公告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是有条件的。

首先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离

离婚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离: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自愿的,他们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了适当的分配和处理,并且双方没有争议。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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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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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诉讼费即案件受理费,在人民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之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那么,合同纠纷诉讼费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诉讼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三,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诉讼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关于合同计算诉讼费的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类型和所涉及的标的不同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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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包括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虚假诉讼罪包括仲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政诉讼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一)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以下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1)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讼。
3)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指定。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9)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10)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讼。
11)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讼。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讼的,是共同原告。
13)如果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告的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换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
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或履行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5) 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6)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
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的,应以该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也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
) 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为被告。
8) 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非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为被告,非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可以通知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人民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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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申诉条件包括什么
1、案件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之前的判决、裁定。2、之前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加以证明。3、之前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属于伪造。4、原来的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实存在错误。5、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管辖上面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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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全诉讼标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诉讼标的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一)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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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的书一般有公诉、自诉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书,三者诉状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移送审查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经人民转至本院审查。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离婚诉讼证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证人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谁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会有的疑问,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人民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网友提问:
谁可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证人证言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一、谁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人
离婚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内情及相关事实,只有亲属知晓,尤其在夫妻双方买房时,因购房款不足夫或妻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款,没有写借条。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不认可该债务,兄弟姐妹的证词有多大效力,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仅有兄弟姐妹证词的,其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很小。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与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由于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的,可以认定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既有兄弟姐妹的证言,又有银行转账单据等其他证据佐证的,人民可以认定借款成立。
二、证人证言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1)证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在离婚案件中,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所以,出具的证言内容一般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证言内容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观念及生活环境不同,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常常是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所以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
(3)证言内容传来居多。每个家庭有自己的生活习惯、生活圈,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大部分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属于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低。如:证人陈述,我听女方说什么什么。其实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事情的讲述,证人又进行了转述,当事人一方陈述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有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
(4)证人证言是婚姻纠纷的依赖性证据。由于婚姻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所以,很多当事人希望证人的陈述能对法官的判断思想有所影响,根据《最高人民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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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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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诉讼标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全诉讼标的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诉讼标的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一)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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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离婚程序有哪些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在接受原告,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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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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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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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离婚诉讼的条件: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
其实,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事由很简单,只要当事人一方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不能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诉讼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这不妨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在接受离婚案件后,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程序条件
除了感情破裂的合法事由外,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在程序方面还需具备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将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提交离婚状及副本各一份,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交离婚状。
离婚讼诉的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讼诉的程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讼诉的程序有哪些?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审理、判决。
一、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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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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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什么叫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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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诉讼的类型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司诉讼的概述
公司诉讼是因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特定主体违反有关现代公司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而引发的一类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建立在现代公司相关制度基础上,没有现代公司一系列组合制度的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公司诉讼,因此,公司诉讼可以界定为: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公司纠纷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公司诉讼的类型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11)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5、公司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或忠实义务致公司损失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6、公司请求相关人员返还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的诉讼;
7、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8、公司对清算组成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三)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1、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1)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2)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
(3)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
(4)股权转让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形成的诉讼;(29)要求出资不实或其他有出资瑕疵的股东民事责任承担引起的诉讼;
(5)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或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
(6)因股权继承引起的诉讼;
(7)因股东离婚分割股权产生的诉讼;
(8)因股东分立或合并涉及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诉讼;
(四)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诉讼;
(五)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1)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3)公司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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