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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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非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吗问题带来帮助。
非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一、非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非法债务,通常指法律禁止或没有法律依据而要求他人履行的债务。

非法,指被法律所禁止,如高利贷、赌债;

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指没有法律的规定,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法定标准的赔偿金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严重的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条文从债务来源角度,明确规定了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属于本罪打击的范畴,条文以“高利放贷等”的表述方式来明确非法债务的种类,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债务还包括赌债、毒债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债务有什么

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债务有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债务有哪些

不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债务有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非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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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父亲赌博欠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作为子女,更何况还是嫁出去的女儿,没有义务还债,但如果是催债人老是逼迫自己还债,我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呢?
[律师回复]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诉讼解决的话,有证据证明是赌博输给另一方的债务,法院肯定裁判债务无效。(但是如果是向第三人借债后用于赌博,这个债务是有效的。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别)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限定:  下列民事做法无效:
(五)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起就不能律约束力。作为赌博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做法。我国《民法通则》所限定之债乃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依照法律的限定”而产生。
①依法律限定自不言说,然依据合同商定,此合同亦必须依法成立方可受到法律保护。然而赌博乃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做法,因而其为无效法律做法,自始即不能律拘束力。自始就无产生债权,那么又何来债务。  所以,赌债是一种违法债务。其违法性在于对于赌债的产生并不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我俩之前所论述的债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违法所成立的债,
首先其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债;
其次,它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严格来讲,赌债不是债务,它是犯法原由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负担而已!此种负担的给付不受法律强制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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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丈夫在外面赌博了,欠了很多债,这种都是非法债务,但是人成天来找我要钱,那么非法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丈夫欠下赌债,妻子是否需要“买单”?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条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一方合法权益,让生产经营负债以及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上述现象与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司法实践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所致。
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准确、全面理解第二十四条的内涵和外延,《补充规定》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要求,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等,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有的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最终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一方也承担该债务,这是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杜万华表示,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绝不能让无辜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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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大哥,他的性情非常的暴躁,就在前几个月,他去上街买菜时,因为和买菜的发生了争执,我大哥后来就把对方拘禁了,欠债非法拘禁辩护词是啥,债务非法拘禁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东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东,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庭审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张东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张东为索取合法债权,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王林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东等人对王林的非法拘禁行为限于轮流看守、跟随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也没有致人受伤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东对轮流看守、跟随没有全程参与,相比较其他人参与度不多,在整个过程中仅起到次要作用。
4、在整个拘禁过程中三次将王林带至A区B镇小纪老家中、A区B镇惠民东路与江淮路口、A区中学门口向其父母索要债务,以及在C区浪漫之都假日酒店开房期间与王林女朋友同住一间,这足以说明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强度不是很大,情节相对较轻。
5、对于非法拘禁的时长。辩护人诉认为时长不能作为考量量刑情节“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的基准刑”因素,本辩护人认为既然本案认定为非法拘禁,这是对该行为升格处理,也即本案本应为处政处罚,现升格为刑事非法拘禁罪,就不应当再以拘禁时长六天作为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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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作为被告人张东的辩护人,我们建议合议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东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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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务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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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免债声明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免债声明受法律保护吗问题解答如下,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债务人免债声明有效吗
无效。
案情:
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吸收新股东投资。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新股东要求食品公司须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进行登记。2006年8月12日起,大众食品公司遂在当地县级电视台连续一个星期播放了一份声明。声明内容为:“声明凡本公司债权人请于15日内到公司原办公地址重新登记确认债权,逾期未前来登记确认的,以后概与公司无关。声明人: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8月12日。”9月10日,省外的原料供应商吕某找到大众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给付2004年10月20日结欠的原料款计人民币
3.5万元。食品公司以已在电视台发出声明,吕某未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因讨债未果,9月13日,吕某将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以已发出声明,原告未重新登记确认债权为由拒绝给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对的,遂判决被告大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吕某
3.5万元货款及其利息。
点评:
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食品公司的声明不符合关于债权债务消灭的规定。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显然,本案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以上
(一)至
(六)项有关债务消灭的法定事由,他们之间也无债务免除的约定。因此,吕某的债权并不因被告食品公司的电视声明而消灭。
其次,吕某的债权未约定付款期限,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合同法第62条同时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本案中,吕某与食品公司之间并未就该
3.5万元货款约定过付款期限,也未就此达成过补充协议,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因此,吕某有权随时要求被告食品公司给付货款。
最后,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也是违背最基本的生活常识。要是允许债务人自行免除债务,世界上就不会有任何债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任何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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