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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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的,是有继承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遗产继承孙子是否有权利继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祖父母有遗嘱指定由孙子继承遗产的,孙子可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二、祖父母的子女先于祖父母死亡的,可以由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三、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孙子不能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无血缘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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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吗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应以遗嘱内容为准,未写明当事人有继承权的,没有继承权;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与继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女有继承权;3、如果被继承人与继女不存在相互扶养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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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血缘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血缘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遗产
可以。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有产权的,看遗嘱是否有效,有效的,按有效遗嘱处理,无效的,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才行。
二、继承的形式: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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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血缘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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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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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继女有继承权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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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血缘关系赡养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只要赡养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对赡养协议的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赡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跟有没有血缘关系无直接联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没有血缘关系就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存在,当然存在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法定赡养义务还是存在的。收养属于一种法律行为,通过这一行为,其实可以在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在收养关系合法成立之后,那么也是会适用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作为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养子女,也是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离婚时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代社会,离婚是最常见的,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得不到解决,自然会选择离婚。但是拥有一个孩子的时候,抚养问题就出现了。离婚时是否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这个问题就出现了,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
一、离婚抚养判给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男方是否要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在双方离婚时,男方鉴定出与孩子无血缘关系,那么抚养权必定会给母亲,而且男方因为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男方也就是没有抚养的义务,男方也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如是合法收养的子女除外。显而易见,“离婚时必须男方抚养无血缘关系孩子”这个问题就很清楚明白了。因为男方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自然就不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所以男方也不用支付任何的抚养费。由此可见,在拥有孩子的时候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许多,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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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无血缘关系继女是否有继承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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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怎么做血缘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的推定与确定
何谓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对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我国古代曾以“滴血认亲”的方式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依据”。在人类发明通过血型比对来确定亲子关系之前,以相貌和性格的相似性及相互之间的亲疏感来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技术产生了。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遗产学及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目前,鉴定亲子关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该鉴定所需检材主要为人的血液,另外,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虽然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能够准确地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由于亲子鉴定受诸多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尤其受对方当事人意志支配,因此,生父母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往往得不到此种方式的证实,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结果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
《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的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据该规定,婚生子女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由于间接保护方式能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更为彻底,所以间接保护方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间接保护方式建立在婚生与非婚生的二元建构之上。通常非婚生子女需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取婚生子女资格后才取得相应的权利。没有非婚生子身份地位的确认,财产继承权就无从实现。因此,非婚生子女确认案件中身份关系的确定是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前提。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具有天然的属性。司法实践中,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关系时,首要原则应是相互认同。只有从情感上彼此接受,才能从心理上化解隔阂,从而纠纷得以完满化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以保护。次要原则才是采取亲子鉴定。通过亲子鉴定能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血缘关系,可以直接作为确认或否认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的判决,但是亲子鉴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严格以亲子鉴定作为裁判的依据,导致原告败诉而终,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非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作为非婚生子女司法确认的“推定”原则,也可称为非婚生子女司法确定的“补充”原则,可以说“推定”原则体现了“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在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司法确认中“推定”原则无疑给堵在冰冷的司法鉴定路上的弱者一股强劲的暖流。推定制度在运用时,要有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上的证据,才可适用“推定”原则,否则不适用“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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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遗产继承如何做血缘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婚生子女血缘关系的推定与确定
何谓非婚生子女?一般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对于父亲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我国古代曾以“滴血认亲”的方式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依据”。在人类发明通过血型比对来确定亲子关系之前,以相貌和性格的相似性及相互之间的亲疏感来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技术产生了。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遗产学及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目前,鉴定亲子关系用得最多的是dna分型鉴定。该鉴定所需检材主要为人的血液,另外,人的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
虽然亲子关系鉴定结论能够准确地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由于亲子鉴定受诸多条件和程序的限制,尤其受对方当事人意志支配,因此,生父母与其子女的血亲关系往往得不到此种方式的证实,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结果是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
《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的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据该规定,婚生子女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由于间接保护方式能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更为彻底,所以间接保护方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间接保护方式建立在婚生与非婚生的二元建构之上。通常非婚生子女需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取婚生子女资格后才取得相应的权利。没有非婚生子身份地位的确认,财产继承权就无从实现。因此,非婚生子女确认案件中身份关系的确定是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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