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资金去向不明该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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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方可以诈骗罪定罪。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诈骗资金去向不明该如何定罪,对于这个问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诈骗资金去向不明该如何定罪

一、诈骗资金去向不明该如何定罪

如果有人涉嫌诈骗巨额资金并且资金去向不明,需要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一旦证据确凿,该人可能会被判处诈骗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在判决时,法院将考虑被害人的损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恶意程度、证据的可信度等因素。如果资金去向不明,法院可能会命令被告进行赔偿或查明资金流向。

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

三、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四、如何认定电信诈骗共犯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诈骗资金去向不明该如何定罪,需要继续收集资金流向的证据才可以定罪。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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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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