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次对于第一次离婚的离婚证能补办。如果结婚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是否能拿着户口本、身份证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是否能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合连续分居满两年的起诉离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能据此判决双方离婚。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一、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有较高的证明力,有这方面的证据的,是否能优先搜集。
二、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因为租赁的房屋,这些缴费的单据上往往写明的缴费人是业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费用支付,一定要有对应的账单。
三、分居协议。在我国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在实务中是否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协议,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签收了邮件,即表明告知对方,双方分居状态开始。注意保留邮寄的相关单据。
四、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是否能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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