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的遗产继子可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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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再婚后的遗产继子可继承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再婚后的遗产继子可继承吗

一、再婚后的遗产继子可继承

再婚后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或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则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其权利义务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再婚夫妻婚后财产原子女能继承吗

再婚夫妻婚后财产原配生的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消失,子女对于父母的遗产仍有继承权

但对于父或母再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该子女只能继承属于自己父或母的那一部分,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时要首先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部分,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其遗产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离婚后孩子有权继承再婚家庭的财产吗

离婚后孩子是否有权继承再婚家庭的财产应当具体分析

1、离婚后孩子有权继承再婚家庭的财产有两种情况:

(一)再婚后,继父母在遗嘱中确认留给孩子财产,由于遗嘱继承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继承,若遗嘱合法有效,在继父母离世后孩子是可以取得财产的。

(二)离婚后又再婚,如果再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可以按照亲生子女的权利进行法定继承。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对于再婚后的遗产继子可继承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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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再离婚继子有遗产继承权吗?
再婚后再离婚继子有遗产继承权,这个前提是双方具备抚养关系。民法典同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知,继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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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再婚还能继承遗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史某称:其母于去世,留下他们姐弟和父同生活。,父亲史某与继母胡某走到了一起。因为年纪都很大,他们就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宴请了一下亲戚朋友。其父因病去世,留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一套,在分割遗产的时候,继母提出,作为父亲的妻子有权参与继承该套房产。请问继母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史某和胡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胡某主张继承史某的遗产于法无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只有同居关系的“配偶”是否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关于这一问题,最高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可以认定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于2月1日之后才开始生活在一起,并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补办结婚证,那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而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这里,史某与胡某“结婚”的时间是在此时间之后,同时又没有结婚证,所以两人之间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只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一方死后,另一方主张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的,比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第5条处理,即形成同居关系并未补办结婚证的,不享有继承权。据此胡某没有继承权,但考虑到胡某没有子女的特殊情况,出于道义的考虑,可以酌情分给她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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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遗产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会考虑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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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父亲有套自己的房子,然后再婚了的,对方还带了个孩子,想问下父亲再婚遗嘱继承是怎么继承的 啊?
[律师回复]
一,父亲再婚的继承权问题,要看当事人的父亲有没有留下遗嘱,遗嘱的内容是什么来决定:
  
1,如果当事人的父亲去世时,父亲再婚遗嘱 的,应以遗嘱为准;
  
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父亲的配偶(再婚对象,而不是当事人的母亲)、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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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一般来说再婚子女其实就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当然再婚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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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的的父母在很早以前就离婚了,之后一直和继父,母亲生活在一起,前不久继父在一场车祸的过程中去世了,现在遇到了财产继承的问题,同学想要继承,那么再婚继子女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 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 ”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并不考虑是否有扶养的意思。《婚姻法》第27条规定的实质是将形成扶养关系作为形成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他的形成原理与收养有本质的区别,仅以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为根据即认定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而完全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其身份行为的同意权,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因此学者就认为其效力就不应当与收养的效力相等同。实际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和收养型相同,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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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后的遗产继承怎么继承?
父母再婚后的遗产继承可以按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时对于父母的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都是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进行继承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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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一套房子遗产继承,再继承算二套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套房
二套房认定标准:
1、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二套以上房,后来全部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以上;
4、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算二套;
5、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6、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7、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8、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9、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10、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二套房贷费用
1、首付款
按照银行的规定,若借款人申请二套房贷,则需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格60的首付款,个别地区要求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70。
二套房贷利息是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计算出来的。其中,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房贷利息支出的多少。
3、抵押登记费
申请二套房贷的客户,须同意将名下所购房屋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抵押登记费。
4、公证费
办理二套房贷时,还需支付公证费。申请银行住房贷款时,银行会委托公证部门,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证,借款人则需支付公证费。
20年前的遗产能再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甲是独生女,早年丧父,与母亲住在南京市里,出嫁后随丈夫去苏州。南京有两间门面房,由其母亲住一间,另一间出租给房客乙。1964年母亲去世。当甲得知消息去南京时,房客乙已将两间房屋占用了,并对甲说,甲母在世时,他如何对其照顾,死后又如何安葬等,又说这两间房迟早要交公,不如他代管,今后甲到南京出由他负责吃住等等。当时甲的丈夫被定为反,甲是反家属,只得忍气吞声地答应。于是,连房屋带甲母的财物全部留给了乙。现在乙已用这两间门面房开了服装店,甲想继承母亲的遗产,不知是否可以此案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甲的母亲生前没胡与任何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下书面遗嘱或口头遗嘱,她死后留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程序就是指法律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确定继承人继承分割遗产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甲的母亲无父母,其夫早亡,甲是独生女,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完全有权继承其母遗留下的两间房屋。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捍诉讼了。但是甲属于特殊情况,她由于丈夫当时被定为反,自己是反家属,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她不敢提出继承其母的遗产,是属于继承上的客观障碍,不可推定为放弃继承。继承问题,从实质上说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甲有继承权而得不到遗产,属于民事侵权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甲因有特殊情况,无法提讼。可以考虑延长期间。上所述,甲母的房客乙对房屋是无所有权的,他只是房屋的租凭者,没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虽然他照顾了甲母的生活,也帮助了对甲母的安葬,但这可以用适当的遗产作补偿,或者以20余年所欠交的房租作抵偿。这与继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因此,甲现在可以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将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如果房管部门已将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则甲可诉请人民确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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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继子有没有继承权
再婚后继子有继承权。遗产继承顺序继承的情况下继子的继承权跟亲生的孩子是一样的;如果是遗嘱遗产,那么遗产必须是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不在继承顺序中的其他人是不可以进行继承遗产的。遗产也可以由转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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