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形成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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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关系形成的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关系形成的条件

一、债务关系形成的条件

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条件是:

1、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2、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权人债务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进行债务抵销

1、抵销的当事人互负债务;

2、法定抵消的,须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约定抵消的,须当事人协商一致

4、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如下:

一、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二、各连带债务之间的标的为同一标的。

三、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也就是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关系形成的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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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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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的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不生任何影响;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仅以受益人或者转得人为被告即可,并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就债权人与撤销的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具体实现而言,债权人可以请求通过强制执行来直接实现(作为撤销的结果,债权人拥有了对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的强制执行容忍请求权),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
使责任关系具体实现的手续,是根据与撤销诉讼一起或者另行提起的责任诉讼(作为一种给付诉讼的强制执行容忍诉讼)。该说的难点在于, 与德国法不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同, 日本法上没有责任之诉的诉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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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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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
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  

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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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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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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