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在其离婚后继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在其离婚后继母享有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但民法典还有规定指出: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即使在离婚后,继母也是对继子享有探望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还对孩子是否有抚养义务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仍然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不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也仍是孩子的父母,其与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此消除,所以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由于这一方没有获得抚养权,所以其行使抚养义务的方式就是支付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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