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抚养权能够在什么情况下变更
能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抚养人得了严重疾病,经治不愈,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2)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再抚养子女的;
(3)抚养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的;
(4)抚养人道德品质败坏,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的;
(5)抚养人的家庭情况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如受继父母歧视、虐待等;
(6)子女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不让探视孩子不能够变更抚养权。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能够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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