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能够终止付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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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哪些情况能够终止付抚养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哪些情况能够终止付抚养费

一、哪些情况能够终止付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哪些情况下小孩能够归男方抚养

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有: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如女方有遗弃、虐待子女行为,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2、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8)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哪些情况下男方能够取得孩子抚养权

一般情况,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男方优先取得孩子抚养权主要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哪些情况能够终止付抚养费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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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终止时,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委托人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终止信托的事由。当规定的事由出现,信托便自动终止。比如委托人设立信托时规定了信托存续的时间,当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信托终止;比如委托人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达到10万元时,信托终止。当受益人得到10万元的信托利益时,该信托终止。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即信托是围绕着信托目的进行的,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如果信托的存续违反了信托目的,该信托应当终止。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事务是围绕着信托目的的实现开展的,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该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就无存在的必要,因此,应当终止。比如某人设立信托是为了供其儿子读完大学。其儿子大学毕业,意味着其设立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该信托也因完成了其使命而终止。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本法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统称为信托当事人。因此本项关于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的规定,就意味着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协商同意。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本法对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同样,对信托的终止亦是如此,只要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5、信托被撤销。信托被撤销,意味着信托已不存在,信托当然要终止。本法关于信托撤销的规定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信托。 6、信托被解除。信托被解除,信托关系不复存在,信托当然要终止。本法关于信托解除的规定是,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即在自益信托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同时,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信托: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经受益人同意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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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 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 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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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
(2)意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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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情形,当面临这种状况时,我们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对于不同的形式,我们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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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工伤判定的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终止工伤判定的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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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况下应终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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