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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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公司欠债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欠债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肯定是由公司的全部资产来承担的,法人不用承担公司的债务。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债务怎么让股权人承担责任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未全面履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需要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责任,且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需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出资义务同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并且能独立承担责任,有些股东滥用这一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将债务及相应法律责任转嫁给公司,免除自己的责任。

此时我们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法人人格否认,认为此时法人地位并不独立,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注意以下情形:股东出资瑕疵;

3、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股东抽逃资本。股东应当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来说,股东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需要给他一个类似于“身份证”这样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股票”.这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二,参与决策权。股东依法出资,就应该享有参与决策公司大大小小事务的权利,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等。

第三,资产收益权。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对公司财产的分配权利,包括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四,知情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五,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为了保持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所以一般发生股权流转时,或者公司打算增资扩股时,通常允许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或者优先认购新股。

总之,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欠债法人要承担责任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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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承不承担责任?股东一般是没有责任的。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股东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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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现在打算去入股一个游戏开发公司,我朋友在办理入股手续的时候,发现公司原来就欠下了很多债务,担心会让自己承担债务,新股东入股原债权债务要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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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不承担债务责任,保证人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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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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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清算义务,促进公司股东及时进行清算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公司法》首先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并要求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如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需满足两项前提: 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司法实践中认为,作为正常注册成立的公司,均应具备清算条件,公司的债权人无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之情形系基于其他原因所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又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上述两项要件,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被吊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担债务,新股东增资后如何承担增资前的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当我们有钱之后,可能会选择入股一些有潜力的公司,我们可以用这些钱帮助自己赚更多的钱,当然这些也是有风险的,可能公司的亏损会导致我们个人亏损,所以选择时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那增资公司的话,增资扩股前的债权债务问题还存不存在呢一般情况下由公司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旧转股协议损害
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
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增资前我们应该要求会计部门进行审核,这样能够帮助我们留下自身的有力证据,还有就是注意协议中的内容,如果出现不合理地方一定要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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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要股东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欠的债就会同公司来进行承担;但如何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是股东抽逃出资的,那么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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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子公司承担父母的债务需要承担子公司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在通常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过有限责任原则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的法人实体,它们相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资金、技术、品牌、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法人,各自承担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母公司的债务无须由子公司承担。但如母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保全并执行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夫妻一方一次性承担债务,另一方要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如何执行 如果夫妻一方对他人债务承担,应该归责于承担债务的一方。不予以追加决定。夫妻之间如果涉及双方经济利益的,应该尽量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者让对方知晓,以免对方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该经济利益的损失,进而引起夫妻双方关系不和睦,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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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欠债的情况下股东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股东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以后,公司在法律层面上是可以独立的承担债务的,这也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但是如果股东有抽逃公司的资产或者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就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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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欠债怎么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亏损股东如何承担债务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被依法认定无效的。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5、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这3项规定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未在人民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的,应当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出资的股权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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