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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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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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版权侵权的后果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会导致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如果侵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销毁、没收侵权复制品,还可处以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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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共同侵权有什么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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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犯侵犯公共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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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犯罪侵害公共利益,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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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同侵权有什么法律后果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共同侵权有什么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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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心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侵权的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
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心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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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共同侵权有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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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共同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共同侵权行为基本可以分为侵害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继承权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
(1)侵害物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物权是权利主体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关于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17条明确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两种情况。同样,共同侵权行为侵害物权也符合以上规定。甲、乙二人将国有企业的汽车占为己有或将丙的汽车烧毁,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构成了共同侵权。
(2)侵害知识产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基于智力创造活动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权利,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华南师范大学音乐系副教授宁勇称《卧虎藏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一事,原因是《卧虎藏龙》制作公司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未经“丝路驼铃”一曲的著作权人即宁勇的同意,而擅自使用该曲录音引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未经其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进行营利性活动。所以,《卧虎藏龙》制作公司与中国唱片上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3)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体、人格和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公民的身体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亲属权等。作为侵害人身权的共同侵权行为,最有代表性的是人身伤害案件,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那么二人共同侵害了丙的身体权,构成共同侵权。
(4)侵害继承权的共同侵权行为
侵害继承权是指以继承人的名义或以继承权为根据使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实现的行为。关于侵害继承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理论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继承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5)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除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外,行为人侵害其他民事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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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当发生了侵权行为后会表现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等法律后果。因为无论是哪一种的侵权行为都将会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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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诉讼
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提讼,递交状,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
二、共同侵权如何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因此,遭遇共同侵权的受害人可以向共同侵权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因医疗而付出的各种费用,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
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
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两个以上作者的创作融为一体,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无法分离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属侵权作品,则其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后者是指各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存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这类作品被控侵权时,就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体侵权(如作品名称侵权),则各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属于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法原理,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此,各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负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的处理没有划清这些关系。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译的外国作品,另一部分是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很显然,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虽然“最后二人合署‘编译’出版”,但这没有改变可分割使用的性质。该书由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部分在《鼻尖会闪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游戏机》原文约三千字,而且未标明该章选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贺某应独自承担侵权后果。而认为“汪、贺作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
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
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两个以上作者的创作融为一体,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无法分离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属侵权作品,则其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后者是指各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存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这类作品被控侵权时,就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体侵权(如作品名称侵权),则各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属于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法原理,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此,各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负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的处理没有划清这些关系。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译的外国作品,另一部分是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很显然,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虽然“最后二人合署‘编译’出版”,但这没有改变可分割使用的性质。该书由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部分在《鼻尖会闪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游戏机》原文约三千字,而且未标明该章选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贺某应独自承担侵权后果。而认为“汪、贺作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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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专利侵权的性质属于违反专利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我国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专利侵权。停止专利侵权是所有在被诉时尚在继续的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承担的责任。2.赔偿损失。对于造成损失的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外,一般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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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共同侵权的形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加害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在实践中,“共同正犯”是共同侵权的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态。在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担不同的任务不妨碍其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
2.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此为各国通说。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
(1)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帮助窃贼提供作案工具、为其把风等无疑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盗窃完成之后帮助销赃也可以认定为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因为销赃是侵害受害人所有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害人提供精神支持,是否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呢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研究。德国联邦最高的判例予以认可,它在一个判决中认为“通过予以心理上的支持,协助和教唆空中交通控制人员”足以构成空中交通控制人员协会的连带责任(1987年1月31日的判决,载BGHZ70第277页)。德国最高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判决未扔石头但是为攻击警察的学生呐喊助阵的支持者(也是学生)承担连带责任(1974年10月29日的判决,载BGHZ63,第124页)。德国最高的这两个判决值得参考。
3.团伙成员一些较早的民法典没有对团伙成员(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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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的共同侵权行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是1992年实施的新《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第6:99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这是个全新的规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适当借鉴。西班牙一家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名埃塔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组织另一个成员(一个律师)提出赔偿诉讼,判决原告胜诉。认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的控制(尽管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但是需要界定的是:
(1)团伙的定义;
(2)集合行为的定义。我们的初步认识是: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违反治安法规的团伙、黑势力帮派、组织、其他自发组织等可以界定为团伙。这些团伙的集体行为或者惯常行为可以认定为其集合行为。团伙成员无论是否具体参与了某次加害行为,均对该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不属于团伙的集合行为。
共同侵权的形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共同正犯”“共同正犯”是指在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加害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在实践中,“共同正犯”是共同侵权的最常见、最典型的形态。在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担不同的任务不妨碍其都被认定为“共同正犯”。
2.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此为各国通说。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
(1)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帮助窃贼提供作案工具、为其把风等无疑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盗窃完成之后帮助销赃也可以认定为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因为销赃是侵害受害人所有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害人提供精神支持,是否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呢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研究。德国联邦最高的判例予以认可,它在一个判决中认为“通过予以心理上的支持,协助和教唆空中交通控制人员”足以构成空中交通控制人员协会的连带责任(1987年1月31日的判决,载BGHZ70第277页)。德国最高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判决未扔石头但是为攻击警察的学生呐喊助阵的支持者(也是学生)承担连带责任(1974年10月29日的判决,载BGHZ63,第124页)。德国最高的这两个判决值得参考。
3.团伙成员一些较早的民法典没有对团伙成员(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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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的共同侵权行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是1992年实施的新《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第6:99条对此作出了补充:“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这是个全新的规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适当借鉴。西班牙一家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名埃塔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组织另一个成员(一个律师)提出赔偿诉讼,判决原告胜诉。认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的控制(尽管这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但是需要界定的是:
(1)团伙的定义;
(2)集合行为的定义。我们的初步认识是: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违反治安法规的团伙、黑势力帮派、组织、其他自发组织等可以界定为团伙。这些团伙的集体行为或者惯常行为可以认定为其集合行为。团伙成员无论是否具体参与了某次加害行为,均对该加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该加害行为不属于团伙的集合行为。
共犯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财产,由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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