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施工人有过错。
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着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着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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