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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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量刑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量刑

一、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量刑

1、民事赔偿刑事处罚是分开的,造成他人轻伤没钱赔偿的,不会加重处罚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不能积极赔偿,不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不能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轻伤二级怎么判刑和赔偿

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管制刑;

2、但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当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伤害,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的,受害人可以针对自身的情况,申请赔偿。而赔偿费用包含:由于受伤所造成的医药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用等一系列进行康复治疗所包含的一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二级轻伤有谅解书已赔偿怎么判

二级轻伤有谅解书已赔偿,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轻伤及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量刑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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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如何量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如何量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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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轻伤二级怎么量刑,轻伤二级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 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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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怎么量刑,轻伤二级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轻伤二级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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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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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怎么量刑,轻伤二级如何定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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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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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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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打架致使受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级轻伤二级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致人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求得对方谅解,可以争取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应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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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量刑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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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轻伤二级,无能力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轻伤二级无力赔偿怎么办 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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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怎么量刑,轻伤二级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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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应该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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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判决书下来以后,可以就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可以等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主要包括两种: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确定的定义,理论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论述,但他们在表达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上看法是一致的,都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特点——附带性,同时他们也都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和目的界定为物质损害赔偿。我们认为,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指导意见,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人民一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将会造成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混乱,职责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另外,即使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看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它们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也不能做出判决,最高人民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对该问题做出规定。《解释》90条:“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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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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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轻伤二级,无能力赔偿怎么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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