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是不是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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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是不是优先受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是不是优先受偿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是不是优先受偿

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不会优先受偿,债务人破产的,其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首先是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抵押债权是不是优先受偿

破产抵押债权是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债权人把债务人抢了是不是犯法

犯法,债务人不还钱属于违反债务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私自拿走债务人财物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涉嫌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不还钱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债权人参与分配时是不是优先受偿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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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撤销权案件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有:<br/>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br/>2、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br/>3、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br/>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销权案件中,实际上可分为两类:<br/>第一类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于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或在案件受理前、审理期间,债务人有处分财产行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起诉撤销。这类案件,多以原告胜诉而告结案。<br/>第二类是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这类案件,多以原告败诉而告结案。为什么同是撤销权案件,前者原告胜诉,后者原告败诉?究其原因,举证难是一个关键的问题。<br/>在撤销权案件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有:<br/>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br/>2、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br/>3、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在第一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已被法院判决所认定,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无需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义务,只须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由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因此胜诉。在第二类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其除举证证明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外,还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其败诉。由此可见,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成为债权人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由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均没有对撤销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承担举证责任存有争议。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此外,还负有举证证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其债权的证明责任,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述两个事实,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有的法官则认为,债权人(原告)行使撤销权,只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有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可,至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应由债务人(被告)举证证明。<br/>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妥适:<br/>首先,根据前引撤销权行使的要件,撤销权之诉成立,要以债务人的资产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实际上债务人处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清楚,要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把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未免对债权人要求过苛,极有可能使债权人处于败诉的境地,撤销权案件审判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大量撤销权案件的债权人败诉,也有违于合同法撤销权制度设立的初衷。<br/>其次,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债务人要想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就应当就其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性举证,即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则表明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应被撤销。当然,应当承认,如果把证明债务人资产小于债权人债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债务人会通过制造虚假帐目、与受让人串通借用财产、签订虚假合同证明其存在债权等方式证明其资产额大于负债,进而取得诉讼的胜利。客观地说,现实生活中,确有债务人通过制作虚假帐目、借用他人资产以证明自己资产大于负债的,但杜绝这种现象,不是由撤销权制度解决的,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上述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对其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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