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都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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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都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都是怎样的

一、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都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程序通常分为一审和二审一审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四个互相咬合的阶段,二审需要不服一审判决当事人上诉才可进行。最终由人民法院对事实进行裁判,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二、行政诉讼法确认程序违法怎样判决

行政诉讼中若人民法院确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以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其中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在监狱怎样开庭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作为原告就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会被监狱羁押;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作为行政主体也不会被监狱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都是怎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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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都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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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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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立案,民事诉讼程序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程序立案是怎样的 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通常的做法有: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进行询问或讯问;向有关的单位或组织调阅与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委托有关单位或组织对某些问题代为调查;对特殊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专门调查措施;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告知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在立案前一般不再进行调查。 在立案阶段所进行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情况,应当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能扩大范围。 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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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怎样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程序的阶段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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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进行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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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法有明文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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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行政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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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都有哪些?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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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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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诉讼第一审的第一审程序有何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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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怎样进行?
首先必须要启动行使撤销权,然后由当事人来发起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提交了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之后,就看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立案授予的决定,如果是作出立案,那么最后就要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取证,取证之后会做出最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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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的简易审理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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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审理流程是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 (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 (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该怎么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进行离婚诉讼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到去进行申请就可以了。
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如何进行离婚诉讼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程序的阶段 离婚案件的,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时,者应向人民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接到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应当更换不符合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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