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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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是什么

一、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是什么

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什么是企业法人的职责是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的职责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具体有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的名称应当真实地表现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

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独资企业业主的义务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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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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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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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在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解释为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横县虽然驳回林某某的,但林某某可以其投资的横县那阳永福烧结制品厂作为原告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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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有何意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味着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由此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中需要载明如下事项:
1)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事项(通知时间、召开时间、参会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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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两者的责任不同:私营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缴税不同:私营独资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私营独资企业是企业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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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吗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的形态。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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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起诉主体的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涉讼时起诉主体的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划定是不一致的。学术界一般以为,诉讼法上主体资格的享有是以实体法上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是有违这一原则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法律人格,也就是不能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诉讼法上却赋予了其的诉讼地位。在《民诉意见》
第四十条
第一款第
(一)项作了明确划定“经由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具有诉讼地位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一司法解释的划定,同时也为实务中准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案件增添了搅浑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案件原告了企业,主动追加投资人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了投资人,又主动追加企业为被告;有的案件原告既了企业,又了投资人,却以企业有法律人格,判断原告对投资人的不准确。以上题目的泛起说明对待这类案件实务界理解还不够一致。
笔者暂时肤浅地表明个人意见: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原告地位时,如是企业发生的争议应以企业为原告;如是企业投资人发生的争议应以投资人为原告;但如发生的争议后,企业被解散、注销的,则可以以企业投资人为原告。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处于被告地位时,以原告的诉请为准。原告诉请企业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为被告;原告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直接列企业投资人为被告;原告既诉请企业又诉请企业投资人为被告的,可将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列为被告。前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是:
1、前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并不包括在《民诉意见》划定的十种必要共同诉讼中,所以一般以原告的诉请为准,人民不应随意的追加被告。
2、固然实体法中划定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但原告仅诉请企业为被告时,可以不追加企业投资人为被告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企业投资人可以通过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划定的无穷责任,在《执行划定》
第七十六条中划定了“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3、原告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时,列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第三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划定,所以可按普同诉讼对待。
假如企业和企业投资人都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实务界也很困惑。其症结仍旧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不一致的划定,这一矛盾只有等待立法的同一才能终极化解。现阶段,笔者倾向于作实体判决时不判令企业和企业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增补责任为宜,由于法律关于连带责任和增补责任的划定都是针对两个以上主体而言的,但考虑到企业和企业投资人两者有的诉讼地位,可以恍惚地判决企业和企业投资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继续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划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续,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划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情形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续,等于说企业被转让或被继续后是不需要进行清算的。那么被转让或被继续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企业投资人也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即是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目前在这一题目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划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定。笔者以为准确的处理方法是:
一、企业发生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直接由原企业投资人承担责任;现企业产生的债务由现企业和现企业的投资人承担责任;
二、企业发生继续时,按《继续法意见》第62条的划定处理,等于法定继续优先以继续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遗嘱继续和受遗赠的第二顺序以继续财产为限按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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