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官司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
(3)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行政官司,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人民法院主管的,就可以起诉。
(4)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负有举证责任。
(5)审理原则不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结案;而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在合同主体方面,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双方的权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而民事合同,充分保护契约自由,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方面。由于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
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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