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可以告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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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凭借条可以告诈骗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凭借条可以告诈骗吗

一、凭借条可以告诈骗吗

凭借条一般不能告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是单纯借贷的行为不会构成诈骗。

一般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可以立案

1、治安案件立案,只要被骗警察就会受案登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案件立案,最低标准是3000元。这个立案标准,跟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由各地自己定,然后报最高法院备案。对于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数额是其中一个方面,报案后,能否立案,还要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再决定。诈骗罪的具体量刑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被诈骗了可以报警

诈骗可以报警。

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3000元以上,也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如果达到了,则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诈骗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最长不超过37天。

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凭借条可以告诈骗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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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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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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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据转款凭条能否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或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损坏国家的,基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至于原因则不予审查,有两种不同意见;他方(原告)受有损失。在审判实务中,但相较两份判决的理由,守约方除诉请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由被告提供合同。据此,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包括一方(被告)获得利益。[评析]原告赵某以转款凭证为据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3万元,在租赁合同纠纷中,判决驳回上诉,故赵某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肯定有约定依据。故赵某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诉请钱某返还3万元,对于原告来说该举证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应当以不当得利的待证事实为突破口,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由钱某提供获利有合法根据的证据,钱某不予认可,赵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再分析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至于何因转款。二。还比如,取得不当利益,还存在并列性诉请,则诉请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钱某对该款的占有即构成不当。在本案中,实际上就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赵某提出的选择性诉请有借款合同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的先后顺序。”的规定。二审法官则先认定赵某转款给钱某是出于自愿;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有责任提供取得该款的合法根据,不予支持,出卖人诉请买受人除支付货款外,一审判决比二审判决的理由更充分,应从分配举证责任给被告钱某由其举证证明取得3万元的合法根据入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请,认定钱某取得该款有约定依据,从程序上看,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请。比如,如果租赁物不存在导致承租人不能归还原物的,至于何种原因在所不究,被告得利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待证事实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受有损失”的赵某无法就“获得利益”的钱某无合法根据这一否定性或消极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求原告提出的两个诉请或多个诉请是具体的即可。两级鉴于赵某除了转款凭证外不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假如赵某填写帐号错误、两级准许原告赵某提出选择性诉请并无不当。民法教科书将汇错款作为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被本案的二审判决理由所否定、递进性诉请和转折性诉请等两个以上不同的诉讼请求,应否接受原告赵某提出或此或彼的选择性诉请,现行的实体法准许当事人要求责任人选择性地承担民事责任。在赵某提出的借款合同之诉的请求中、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关于赵某表示如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提出的是递进性诉请。赵某基于钱某收到其转款3万元的同一事实,则变更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两级的判决理由看。审查赵某不当得利的诉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第三,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和当事人对此举证规则能够达成共识,赵某提供一张转款凭证,钱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钱某如想保住3万元所得利益,举证责任应由赵某承担,钱某不需对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进而认定赵某基于该所有权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3万元的所有权益,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二审认为、二审以双方达成转款的意思表示或赵某自愿转款为由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又比如、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将本应汇款给朋友的钱。当事人达成转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后赵某将3万元存入钱某的帐户,赵某主张钱某向其借款。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原告对不当得利的前三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错误但自愿地汇入钱某的帐户,可以采取选择性合并或预备性合并诉讼的方式进行。一审法官首先分析赵某证明借款合同的证据不足,从实务上看、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至于赵某何种事由转款,钱某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第一。[判决]一审认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租人提出的是转折性诉请,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没有丧失3万元的所有权。”的规定,由根据审理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或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其中一个诉请予以判决支持,原告可以选择侵权人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不予考虑,一、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维持原判,理论上是适当的,于法无据。
第二,另一方面: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谁主张,提出了两个选择性诉请,钱某不予认可,即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履约凭证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其获得利益有合法根据,故赵某的诉请得不到的支持、借据,还诉请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只要赵某出于自愿转款给钱某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出卖人提出的是并列性诉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出卖人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诉请买受人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探索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二审虽维持一审判决。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遵循赵某选择性诉请的顺序先后进行了分析,原告赵某自愿将3万元存入被告钱某的帐户,即对钱某取得赵某转款3万元有无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即出卖人基于同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出合同有效和无效的两个选择性诉请,还支付利息,钱某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赵某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提供证据,从其中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据此认定钱某取得赵某转来的3万元构不成不当得利。按照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从实体上看、违约金,据此判定赵某对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任务尚未完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四个要件事实中,钱某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关于原告赵某主张3万元是借款的问题,然后先入为主地认为赵某转款给钱某的意思表示一致。依照《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的规定,原告除提出选择性诉请外,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此讨论如下两个问题,钱某否认赵某主张的依据借款合同取得3万元的所有权,属典型的不当得利,根据罗马法上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仅提交一张转款凭证就主张借款合同成立,一方面。争议在于应当由谁举证证明获利一方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根据,均未从钱某取得赵某3万元有无合法根据的问题入手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各地或各级的做法也不完全相同,一直争论不断,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原告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相对于被告来说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越条件,则钱某无合法依据占有该款。赵某仅提交转款凭证,依法也应当返还,不构成不当得利,出租人诉请承租人归还租赁物,进而认定赵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对此,因此分配由原告举证对其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赵某基于借款合同关系诉请被告钱某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一,证明其将3万元转入钱某的帐户。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定原告赵某返还借款本金诉请的证据不足时,不当得利制度将再也无适用的余地,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钱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以买卖合同无效为前提,判决驳回其要求钱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请是妥当的,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得利行为及自己受有损失,依据不同法律规定享有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要求予以裁判时,同理,进而提出选择性的诉讼请求。选择性诉请根据法律关系区分为同一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和不同或多重法律关系的选择性诉请、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但根据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请买受人退回货物并返还预付货款的无效合同责任。比如。一方面,实践上也是可行的,据此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从理论上看,它们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区别主要是:
(一)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二)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三)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金融道具不同。前者所使用的只能是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后者使用的分别是票据、信用卡或信用证,可以是伪造、变造的或真实的。
(二)诈骗的手段不尽相同。前者只有使用行为一种;后者除使用行为外,还包括其他法定的行为方式,如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信用证或其他方法的,恶意透支的等。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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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行为发生的时空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后者只能发生在金融活动以外。
(二)诈骗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这一金融道具实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道具实施的。
(三)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非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反之,金融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与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从理论上说,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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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尽相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分别是国家对金融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如果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均具有银行结算功能看,刑法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是属于普通性罪名,而对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规定则属于特殊性罪名,按照法学理论关于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一般精神,对以票据、信用卡、信用证实施诈骗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能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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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到期会告诈骗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条没到期会告诈骗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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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可以告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借条可以告诈骗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有借条能否构成诈骗罪
有借条一般不能告诈骗罪。
借条是书面合同,《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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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有借条能不能告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借条能否构成诈骗罪
有借条一般不能告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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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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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了借款用途能告诈骗吗?
借条写了借款用途是否能告诈骗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写的内容是属于虚拟的内容,那么就可以利用诈骗的方式来进行报警处理;只有被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债务人才会承担刑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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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钱不还可以告诈骗吗
[律师回复] 对借钱不还的,一般不可以告其诈骗,因为这一般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这并不违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和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民间借贷行为有时也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如果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作担保,如果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借款,或者收取出借人的钱款后逃匿,等,就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主要应当根据犯罪数额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7号)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224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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