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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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

一、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

兄弟姐妹间一般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亲戚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吗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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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有抚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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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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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兄弟姐妹之间有赡养义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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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抚养义务
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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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兄弟姐妹抚养义务吗?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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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兄弟姐妹有抚养义务吗
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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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兄弟姐妹干涉离婚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由于兄弟姐妹干涉离婚是什么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抚养义务?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2、具有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的范围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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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有兄弟姐妹的份嘛,弟媳妇改嫁。
[律师回复] 死亡赔偿金应有继承人分配。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予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5、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6、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哈尔滨投靠落户可以是兄弟姐妹吗
[律师回复] 对于哈尔滨投靠落户可以是兄弟姐妹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的。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网站资料,市外迁移登记
(一)派遣或重新改派遣到哈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视情需提供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落户地分局打印签发准迁证。
(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留学回国由教育部派遣到哈市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或教育部、省人事厅的落户介绍信,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视情需提供报到证或教育部、省人事厅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落户地分局打印签发准迁证。
(三)夫妻相互投靠落户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只要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夫妻投靠,可到哈市范围内的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口的,只要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单位集体户落户;如果单位不同意,投靠人可以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落小集体户。
1、哈市范围内夫或妻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范围内夫或妻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视情需提供落户人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来哈落户人原籍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落户人是农业户口证明。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十八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子女到哈市范围内投靠父或母落户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哈市范围内的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口的,只要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单位集体户落户;如果单位不同意,投靠人可以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落小集体户。
1、哈市范围内父或母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范围内父或母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来哈落户人原籍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落户人是农业户口证明。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五)父母双方年满四十五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情况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到哈市范围内投靠子女落户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一方或双方投靠哈市子女,不受是否还有其他子女限制,可到哈市范围内的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被投靠人是集体户口的,只要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单位集体户落户;如果单位不同意,投靠人可以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派出所落小集体户。
1、哈市范围内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范围内子女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双方投靠子女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和父母的退休证或下岗证或病退手续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如申请来哈落农业户口的,需落户地村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落农业户口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来哈落户人原籍户口性质为“家庭户”或“居民户”的,需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落户人是农业户口证明。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六)哈市范围内的建制镇、乡,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等房产被依法动迁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农业人口,在哈市范围内建制镇、乡有房产(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到房产所在地建制镇、乡的派出所申报落非农业户口。经村、乡或镇出具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证明后,由各分、县(市)局审批。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迁移农转非。
(七)哈市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成建制征用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失地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在现居住地或安置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经村、乡或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征地证明和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证明后。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和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
(八)哈市范围内,有承包土地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经村、乡或镇政府出具证明和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
(九)哈市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但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经村、乡或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和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村、乡或镇政府出具无土地证明和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人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农转非。
(十)哈市范围内,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村、乡或镇政府出具同意转为非农业人口证明后,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非农业户口。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官)证明,村、乡或镇政府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十一)户口为哈市农业户口的统招大、中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凭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转为非农业户口。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分、县(市)局户政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十二)已将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工作变动离开就业地,但超过教育部门改派期限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持迁移证(落户地址非原籍)未落户毕业生也可按此规定办理。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哈市迁出注销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分、县(市)局,分、县(市)局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原户籍在外省需要哈市出具准迁证的,由落户地分、县(市)局打印签发准迁证。由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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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有无赡养义务
一般兄弟姐妹之间并不存在赡养义务,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也只是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但这往往是针对同胞兄弟姐妹。而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也需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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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了,兄弟姐妹多房子该怎样过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常法定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具体法定继承房产过户时应如何办理手续,应根据当地房产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操作。扩展资料:房屋过户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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