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可不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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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国家安全机关可不可以执行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安全机关可不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一、国家安全机关可不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执行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二、被公安机关批捕了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一般是在犯罪情节效轻、对社会再次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实施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所以一旦批捕姐就说明危害比较大,不再适合取保了。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否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国家安全机关可不可以执行取保候审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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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别人,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以下就是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规定,监视居住的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场所和通知义务
  
(一)监视居住的场所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通知义务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刑期折抵
  
(一)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监视居住的期限
  
(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措施
  
1.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我的家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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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不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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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后逃逸的;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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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6、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7、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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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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