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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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一、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阻挠探视权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但是有以下情形出现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公民可以申请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

公民可不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只能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或者到法院起诉变更,如果是协商变更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公民可以申请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公民可不以通过民政局变更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只能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或者到法院起诉变更,如果是协商变更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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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限制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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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对方阻止探视权可以变更抚养权么
[律师回复] 对于对方阻止探视权可以变更抚养权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提出放弃探视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那么变更抚养权状怎么写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变更抚养权状模板民事书原告:,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被告:,女,34岁,汉族,个体,现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年月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20年月,婚生女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此致人民具状人: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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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年月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20年月,婚生女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此致人民具状人: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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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年月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所以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小区的88.56平米的楼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归被告。20年月,婚生女现已满十周岁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后回到原告处明确表示要与原告共同生活。综上所述,由于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有了识别能力,为了使自己的女儿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与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此致人民具状人: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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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限制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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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现在在处理探视权的问题,需要进行变更了,大家知道阻止探视变更抚养权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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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阻挠探视权可否申请变更抚养权,限制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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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在受到阻碍时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律师回复]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子女探望权遇到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阻挠”包括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故意剥夺或限制另一方的子女探望权,当然也包括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被中止子女探望权利的。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仍然希望实现子女探望权的,该怎么办呢?
1.关于子女探望权的无效约定。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关于一方不得探望孩子的,属于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夫妻双方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
2.故意限制和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企图把孩子据为己有,无视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强行限制和剥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这种情形下孩子父母双方需要共同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向。
3.依法中止子女探望权的,如何恢复子女探望权?
在依法中止子女探望权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过努力消除了“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后,理应恢复其子女探望权,这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实现,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向;如果此种情形未消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切勿强行探望子女,否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限制对方的行为,甚至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总之,父母与孩子的感情那是谁都无法分割的,子女探望权是父母显现“父爱”“母爱”的一种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阻扰”对方行使子女探望权。发生子女探望权纠纷时,父母双方一定要沟通协商,当然也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等申请强制执行,或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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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探视权的证据包含哪些
阻止探视权的证据是探望子女的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是教坏孩子或者是探视的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病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探视一方进行探视孩子对孩子来说是百害无一利,那么就可以阻止对方进行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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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探望小孩,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林先生和饶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饶女士生活,林先生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年6月初开始,饶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到,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林先生诉称,饶女士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饶女士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饶女士表示她从未阻止林先生探视,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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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有协议,可以按协议约定履行。
双方虽然但是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多给予一些父母亲情。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林先生和饶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饶女士生活,林先生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年6月初开始,饶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到,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林先生诉称,饶女士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饶女士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饶女士表示她从未阻止林先生探视,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有协议,可以按协议约定履行。
双方虽然但是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多给予一些父母亲情。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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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探视权的处罚是怎样的
阻碍探视权可以起诉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父母离婚后只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还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除了支付抚养费外,还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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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林先生和饶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饶女士生活,林先生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年6月初开始,饶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到,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林先生诉称,饶女士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饶女士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饶女士表示她从未阻止林先生探视,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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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有协议,可以按协议约定履行。
双方虽然但是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多给予一些父母亲情。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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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林先生和饶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饶女士生活,林先生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年6月初开始,饶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年2月,林先生到,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林先生诉称,饶女士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饶女士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饶女士表示她从未阻止林先生探视,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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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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