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怎样做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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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自书遗嘱怎样做公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自书遗嘱怎样做公证

一、自书遗嘱怎样做公证

自书遗嘱做公证,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公证机构办理: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自书遗嘱需要证人

自书遗嘱的订立,不需要见证人,只需要遗嘱人签字并写明日期即可;但是公民采用录音、代书、口头等形式订立遗嘱的,就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见证,但是亲属不能作为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自书遗嘱是否要证人

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遗嘱人须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自书遗嘱怎样做公证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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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书遗嘱如何做鉴定
如果继承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怀疑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
相关案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被告张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女即二原告。宋某因病于2009年9月19日去世,宋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将上述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由二原告继承。二原告诉至,请求判令:二原告继承宋某所有的若干遗产。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在宋某去世后,对于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份额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宋某生前与被告感情不和,加之宋某患有癌症等疾病,考虑到被告在宋某去世不久即另行娶妻生子之情形,且双方均未对宋某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故对宋某于2008年2月19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分割方式由本着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予以酌定,并据此予以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原告提交的双方之母宋某书写的遗嘱是否真实。对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提交的宋某自书遗嘱真实性时,双方均未申请对该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属于原告方举证责任未完成,该自书遗嘱不应被采信;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继承人已死亡,且大多数案件中被继承人都属于老年人,存世的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文件等鉴定检材极为稀少,自书遗嘱在鉴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双方对一方提交的自书遗嘱真实性存在争议时,不应一概以未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为由而否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而应从该自书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宋某书写的遗嘱应予以认定,理由如下:
1、从形式上看,该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自书遗嘱形式上的相关规定,如由遗嘱人宋某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了年、月、日;
2、从内容上看,该自书遗嘱长达三页,该遗嘱叙述了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等,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以及这些财产都从何而来进行了详细阐述,而且该叙述与庭审中双方陈述大体相同,具有相当的可信度;
3、从本案综合情况看,宋某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06年宋某曾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且2001年就被诊断为宫颈癌等疾病,此外在宋某去世后不久被告就与他人结婚并育有一子,故宋某在2008年书写遗嘱表示二人夫妻财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归其二个女儿所有是从情理上说得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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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4年,罗自行占有父母修建的三间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分割三间房屋。在审理过程中,罗天佑举示了廖某的书面《遗嘱》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我自愿把法律意义上所有属于自己的柴山、土地、房屋等在我生前授权第四个儿子罗支配,用于我的生活及医药费用,在我去世之后由第四个儿子罗天佑全部继承。立嘱人:廖某 证明人:豆某某等五人 2012年1月21日”。该书面遗嘱以上内容除证明人签名及廖某的身份证号为手写外,其他部分内容均为打印。经查明,该《遗嘱》的打印是由罗天佑经办。罗天佑主张按照《遗嘱》,应由其个人继承三间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廖某所立的前述《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三间房屋进行了处理。宣判后,罗远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的书面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最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而遗嘱继承也是我国继承法中所确定的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遗嘱是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同时,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遗嘱是否有效就直接关系到各个继承人的权利。
  遗嘱的种类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本案主要涉及的就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根据上述规定,代书人应为见证人中的一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可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
  本案中,而廖某所立的《遗嘱》的主文内容是由罗天佑经办的打印事务。罗天佑作为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该《遗嘱》的见证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人应当为见证人之一,因此,廖某于2012年1月21日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遗嘱》无效。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但是遗嘱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效力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以上对 遗嘱继承人的表哥可以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吗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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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订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见证人的,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由的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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