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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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一、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

税务稽查局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局属于税务机关,所以也相应地有行政处罚权。纳税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处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否可以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

可以先行政处罚后进行刑事处罚。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所以说如果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发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可以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行政法规是否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有限制,具体限制如下: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2、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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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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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是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税务稽查局是不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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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我们国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矛盾而进行的,当然由于行政复议当中涉及到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所以必须要慎重对待,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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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对于人民政府稽查局的处理结果不服,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复议了,稽查局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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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局如何撤销决定书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这些程序审核,如果确认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有误,该决定可能会被撤销或变更。这一规定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受到不公平处罚时有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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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稽查局无行政处罚权,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地方的稽查局,只有在对于被查当事人或者是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实行这样的一种稽查的权益,所以是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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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在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区别: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目的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税务稽查的目的主要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
2、主体和客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是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客体主要是指当期管理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活动。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负责,主体简单明确;客体针对性较强,主要指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各项活动。
3、工作程序和工作地点不同。纳税评估的程序是,确定对象—实施分析—询问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这决定了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开展。税务稽查的程序要复杂得多,一般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和稽查对象现场开展。
4、具体作用不同。服务是纳税评估的职能,惩处、威慑和教育是税务稽查的职能。税务稽查主要通过惩处等打击性措施起到执法作用。纳税评估是税收管理的第一道防线,税务稽查是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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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朋友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上交给法院了,帮他咨询下有关级稽查的行政复议权限的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总稽查具体负责对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市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稽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稽查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稽查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约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卷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与分析情况;
  
(八)完成上级机关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目标情况。
  第七条 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不作出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的;
  
(二)不接受审理,不参与听证的;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八条 稽查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实有关的文件、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复议稽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举报、投诉、来访的事项予以登记;
  
(二)对需要稽查的事项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三)对立案的稽查事项需要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被稽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稽查情况提出书面稽查建议,并加盖“行政复议稽查专用章”后送达有关单位;
  
(五)有关单位自收到稽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采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提出稽查建议的稽查机构。
  第十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请示、咨询等,有权答复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无权答复的,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作出答复的单位,并及时承转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指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稽查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复议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稽查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级稽查的行政复议权限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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