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有什么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有下列程序:
一、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确认监护人的申请,申请认定植物人为无名行为能力人。
二、植物人被认定为无名行为能力人后,由对其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协商确定谁来担任其监护人;如果无法协商的,则植物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三、如果对于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指定的监护人。
四、法院受理后如果认定指定监护人无不妥的,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指定的监护人确实存在不妥的,则法院会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监护人的有什么
《民法典》规定可以作为监护人的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对于监护人的确认有争议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有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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