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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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怎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怎样

一、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怎样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有逃逸行为的,是什么性质要依据是否构成犯罪而定,如果构成犯罪的,是属于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的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怎样认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认定肇事逃逸的具体如下:

(一)主观方面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虽然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二)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逃逸后的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怎样算肇事逃逸

有以下情况视为交通肇事的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怎样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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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么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么认定其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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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肇事逃逸有时效性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是有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但公安机关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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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该怎么认定其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该怎么认定其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
(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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