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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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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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如何确定

一、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照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确定;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确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约定。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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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在立法技术方面,规定了“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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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适用除外规定方面,制定得相当详尽完备
  在总共30条的法律中就有16处之多的条款属于“不在此限”的除外规定,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
(1)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进行零售销售活动,以便加快商品倾销,并给人以担保买者受益的印象(特价销售活动),可以对行为的预告人或实施人请求停止行为。
(2)标明原料或价格的特定商品的要约如果未限定时间,而与企业的正常经营又相适应(特价要约),则不属第1款所述特价销售活动。
(3)第1款不适用于持续12个工作日的下列特价销售活动:1)从1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以及从7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开始,在上述期间陈列纺织品、服装、鞋类、皮货或体育用品而进行销售(冬末换季销售与夏末换季销售)。2)企业生存每满25周年而在该企业营业部门内进行庆祝(庆祝典礼销售)。可见完备的适用除外制度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在具体行为的规定方面,内容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如在第8条关于“清仓销售”的规定中,就涉及6款12个小项的内容,其中对清仓销售的条件、持续的时间、适用除外的情形以及请求停止行为的对象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个条文大约有800字,由此可见其操作性之强。
  
(四)在法律责任形式方面,规定了刑事责任的适用
  如第15条“商业诽谤”中规定“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工业给付恶意主张或传布构成损害商事企业的违背真实的事实者,应被科以最高为1年之徒刑或罚款”。
  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的启示
  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点的分析,能给予我们的诸多启示,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进行了思考,认为亟需完善。
  
(一)确立一个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明文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关于“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条文,这大大限制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力度,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个一般条款是必要的,可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并且也可大大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完善适用除外制度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只有第11条涉及到适用除外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除外规定相比,就显得非常粗略,缺乏严格的限定。因此,我国应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做法,扩大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并详细规定除外制度的条件、范围、时间、地点。
  
(三)详尽规定具体内容
  在具体内容方面,规定应更为明确、具体,以增强其操作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些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法律特征的具体描述,致使理解和执行常常发生困难。如第10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该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的规定就显得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细化条文内容,增强其操作性,是完善该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反不正当竞争应完善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而且在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直接地规定刑事责任,而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极度不能适应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的,因此应当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方面内容,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地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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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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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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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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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犯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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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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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律师回复]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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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居住区等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居住区等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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