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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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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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

一、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

股东行使知情权只要不是为了向他人通风报信或者是经营同类业务,为打探消息,知情权便能够得到保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查账权还能够复制公司的章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怎么实现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以下情形即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股东知情权怎么行使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以下情形即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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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股东知情权怎样保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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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爸爸现在投资一家公司,成为隐名股东,但是公司章程里面关于隐名股东的内容并多,也没有什么保护隐名股东权益的条款,请问如何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的权利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财产是手动保护的,并且隐名股东的财产制可以通过自己支配,显名股东支配不了。
一、保护隐名股东是,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股权行使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应认可该约定有效,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利的,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范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显名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显名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显名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的领导并不是一家公司的领导,还可能是别的公司的高管,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的,那么会进行隐名投资一些企业,不过实际的收益还是归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没有任何的处置权利。不过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会有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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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小股东有股东知情权吗
小股东也有股东知情权,事实上,股东的权利跟股权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对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小股东都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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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形股东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问题解答如下,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侵害了股东利益时,受害的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提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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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东知情权也有权利吗?
隐名股东股东知情权也有权利的。不只是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知情权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各项章程、财物报表有着查阅和复制的权利,且公司相关部门必须要无条件的进行配合,不能阻止股东行使知情权或者有隐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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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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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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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少数股东权益保障的机制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知情权的保障制度。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薄查阅权、询问权。此三项权利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一环”。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当然,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新订《公司法》也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合理的。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兼顾。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33条、第978条中,与原公司法相比较,增加了股东的帐簿查阅权,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是新订《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2、累计投票制度。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05条:“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在该制度下,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且可以集中使用,因此,改变了直接投票制度(一股一票)下,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为可能。该制度是新订《公司法》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作出的制度创新。 3、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表决权排斥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6条,回避对象包括两类: 一、本公司股东(一般是指控制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 即:虽非本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本条只涉及到为以上两类人提供担保问题,但理论上并不限于此。新订《公司法》第16条第 2、3款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由于应在涉及担保、利益分配、关联交易等事项时,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4、少数股东权制度。 少数股东权制度是相对于单独股东权而言的,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力。但享有少数股东权的少数股东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少数股东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将会处在非常尴尬境地,其利益不免受损。该权利是原《公司法》中未规定的;后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5、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也称作退股权,是指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股东资格的制度。股东退股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而股份回购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动而为的行为。股东退股是基于法定事由,而非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因此其区别于股份转让。该权利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74条,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条还同时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期待权落空理论”,也称作“公司契约说”其主要内容是,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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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清原告被告的详细信息。表明诉讼请求,写清事实与理由,写明具体诉讼的内容。申请诉讼的原因,交代清楚事实依据,结尾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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