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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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怎样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怎样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一、怎样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要从成立、财产、名称场所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几个方面来判断。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有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允许加入合伙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求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资格的构成是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法人资格的构成是: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中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怎样确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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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具体审查标准如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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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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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资格证未经民主程序被确认无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附加条款写入劳动合同,这些条款通常会被载于《员工手册》,而因员工手册而引发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纠纷也逐年增多。8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审结了一起因新、旧员工手册更新引发的员工手册效力官司,判决未通过民主程序的新员工手册无效。据悉,企业员工手册因程序问题被确认无效的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的病假工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每月应为4440元。今年1月,食品公司公布并实施新的《员工手册》。按照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在这期间,由于李女士多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食品公司分5次向她支付了有关的工资和病假工资共2.6万元。而按照新规定,李女士此期间应得的工资及病假工资、独生子女费等,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后应为2.1万元。新《员工手册》规定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程及规章制度与本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手册内容执行。因此,食品公司不同意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李女士2005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的决定,并为此到宣武区。  经审理查明,李女士与食品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4年8月。李女士自2004年7月28日进入医疗期,至今仍在医疗期内。食品公司按照旧版《员工手册》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病假工资至同年12月。今年1、2月,食品公司依据新规定支付的李女士的病假工资。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宣武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某食品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按照旧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2月的工资差额1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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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们新造的员工,现在已经通过了试用期。咨询一份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具体内容格式范本?
[律师回复] 录用条件确认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岗位: 入职时间:
试用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同意,在试用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岗位录用条件:
1、试用期内员工存在任何工作内容或其他事项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此包含应聘入职时提供的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也包括工作中向上级提交虚假的工作材料)、隐瞒事实的行为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2、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或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该岗位录用标准;试用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履行试用期工作达1个月或以上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
3、试用期内连续无故旷工达2天,累计旷工达3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4、若员工拒绝接受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等消极怠工行为,或其他有违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试用期内给予第2次书面警告的,视为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5、与第三方同时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但在入职时未做出书面声明或提交的证明、承诺等虚假、不实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6、不能按岗位职责或岗位描述完成工作任务的;
7、在试用期内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考评,或者试用期考评成绩小于等于50分;劳动合同或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员工确认:
员工 (身份证号: )已认真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录用条件确认书》,同时郑重承诺如达不到录用条件,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签字:
日期:
企业股东会议没有确认,股东资格会被注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确认股东会议无效是否可以恢复股东资格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属无效决议,利害关系股东可以此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如果是关于股东资格方面的决议,进而可以恢复股东资格。此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若只是违反一般的任意性规范,则可能属于可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具体而言,可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情形主要有: 1、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2、股东会伪造股东签名损害股东实体性权利形成的决议; 3、股东会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4、股东会决议直接选定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由于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先天缺陷,多数股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少数股股东的意志对公司的决策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因而在大股东的下,股东会决议就很容易出现因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导致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亦如此。 相关内容:股东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叔叔的公司就要进行改制了,问一下大家关于股东资格确认判决书企业改制的程序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优先权原指民事优先权,包括物之优先权和特种债权的优先权。上世纪40~5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福利政策和其他社会公共政策的推行,传统的民事优先权开始从自由权领域向社会权领域扩张。各国民商法中,如破产法、海商法中有关雇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劳工意外伤害补偿费用等都有优先权的规定。我国的民商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等。在这些法律规定中,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均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由于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的重要社会权利,保障实现这两项权利,实质上是实现了生存的保障和人格的尊重。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取得往往基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又与企业同期效益相挂钩,工资的滞后支付导致劳动者工资被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得不到实现,则会直接影响到其实现其他社会权利。通过改制而形成的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必须依靠优先实现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险权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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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吗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称其为非法人组织。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由合伙人承担,其并不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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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确定非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不规范现象,本人就出现的现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简述之,供参考。  
一、非法人企业织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  我国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作了详细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实践中,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在法律文书确认的表现形式  
(一)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审理程序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判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二)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诉讼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列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参诉主体并享有权利或承担法律后果。  
(三)有的法律文书确定了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但享有或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存在问题  
(一)在原告不申请开办单位为被告的情况下,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被告,并判其直接承担责任。  
(二)对非法人企业承担责任的性质不清。非法人开办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不明,承担责任的主体顺位错误。  
(三)在原告只非法人企业时,告知原告必须开办单位判其直接承担责任,遗漏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四)在原告一并非法人企业与开办单位时,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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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股东资格确认与股权确认
[律师回复] 1、股权是以百分比表示,股东是以名称表示(自然人或单位);
2、确认一个股东有多少股权就能确认这个股东的资格。
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五大证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
一,称为公司的“宪法”。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并规定“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
有关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置备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重要证明,由于股东名册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出资证明书也只是证权证券,而不是设权证券,并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或没有规范的出资证明书否定真实出资者的股东资格。
(4)工商机关股东登记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认为股东权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才创设出来的,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将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化向社会公示与披露,基于此种宣示性作用,成为第三人确认公司股东的重要证据。
(5)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公司没有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没有验资,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他的股东登记资料。但是该当事人却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向公司实际缴付了出资,拥有注资凭单及财务账簿记载;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分享了公司红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和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所有这些依然不失为股东权之一大证明。
我姐姐是一个公司的隐名股东,在入股公司的时候,姐姐投入了一笔钱,现在要去确定自己的股东资格去了,关于隐名出资股东资格确认是怎么确认股东资格权力的
[律师回复]
一、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如何确权?
隐名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股东名册、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形式化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个运作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具备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表明自己同意受章程或协议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公司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份额,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3、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实际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隐名股东最大的困扰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但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工商登记也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
二、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三、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总之,能证明隐名股东权利的证据材料还是很多的,最不济也应该有公司的出资证明。只要确实有对公司投资,无论有没有登记真实的身份就享有股东所拥有的一切权益。可在做隐名股东之前也要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国家公务员就不能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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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吗
有的。母公司是指控制着子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则是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而分公司则实际上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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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诉讼地位的确定及责任归属
[律师回复]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针对确定非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不规范现象,本人就出现的现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确定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简述之,供参考。  
一、非法人企业织作为诉讼主体的依据:  我国民诉法第三条规定:“人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40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作了详细的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实践中,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归属在法律文书确认的表现形式  
(一)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审理程序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判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二)有的法律文书确认非法人企业在诉讼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直接列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参诉主体并享有权利或承担法律后果。  
(三)有的法律文书确定了非法人企业的诉讼地位,但享有或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存在问题  
(一)在原告不申请开办单位为被告的情况下,主动追加开办单位为被告,并判其直接承担责任。  
(二)对非法人企业承担责任的性质不清。非法人开办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不明,承担责任的主体顺位错误。  
(三)在原告只非法人企业时,告知原告必须开办单位判其直接承担责任,遗漏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四)在原告一并非法人企业与开办单位时,判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是怎样的?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5、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主张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7、股东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拒绝办理,股东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应予支持。 8、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自己享有股东权利、承担投资风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公司。如果双方未约定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承担,且无法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按借贷关系处理。 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实际出资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的,其与名义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9、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该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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