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怎样确定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照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确定;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确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怎样确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