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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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问题带来帮助。
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法院作出抚养权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法院作出抚养权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当然,这个原则在法院判决时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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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多少?
法院判抚养费的时候,其实也不会出现每一起案件的标准是一样的。因为不同的家庭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差异,那么最后确定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就不同。其中,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有固定收入,则往往就是以每个月总收入的20%-30%,作为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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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法院如何判决小孩抚养权
[律师回复]
一、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1:夫妻协商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首先由夫妻协商确定。这是因为,作为孩子的父母,夫妻双方都应当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地协商和考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协商是解决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归谁的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环境中对小孩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也不至于恶化,这样就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
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2:向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二、抚养权纠纷,如何判决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怎么判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怎样判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如何判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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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一般多少钱
法院判抚养费的时候,其实也不会出现每一起案件的标准是一样的。因为不同的家庭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差异,那么最后确定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就不同。其中,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有固定收入,则往往就是以每个月总收入的20%-30%,作为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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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提交民事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的原因,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的主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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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抚养费的判决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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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和老公离婚了,孩子现在归我抚养!老公都不愿意给我抚养费!那么小孩不出抚养费会怎样解决啊?
[律师回复] 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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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抚养费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提交民事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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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孩子抚养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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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抚养费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提交民事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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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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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提交民事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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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判决书,少女的抚养权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少女抚养权怎么判 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 相关案情 利津县汀罗镇的少女李小A,虽然只有十五岁,却命运多舛,其自出生就在父母昏天黑地的打骂声中长到蹒跚学步。在她呀呀学语的时候,其母韩某与父亲王某婚变,判决李小A由母亲抚养,并且其母自行负担生活费。从此,李小A再未与其生父谋面。李小A的母亲离婚后带着小丽寄居在其舅舅家,李小A在舅母的白眼中度过了一年时光,尝尽了寄人篱下的苦楚。 韩某为了不再给其兄长添麻烦,带着小A到东营市里捡破烂为生。在此过程中,韩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韩某落下了精神疾病,整天恍恍忽忽的。 1996年秋,韩某经人介绍与年长其十岁的李某建结婚。小A随其母亲到其继父处生活,小A同时也改随继父姓。在将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李某建给予小A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之间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 命运对小A的考验并没有结束,2020年春,厄运再次降临,小A的母亲精神病发作,服毒自杀。小A的生父得知这一消息后,赶到小A的继父处,以小A的母亲去世,李某建无法直接抚养小A为由,要求抚养小A。遭到拒绝后,小A的生父王某将其继父李某建诉至,要求变更小A的抚养权。 审理过程中,征求了小A的意见。小A表示,因生父一直没有对她尽抚养义务,而自己与继父之间又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所以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同时,小A的继父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表示非常愿意继续抚养小A。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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