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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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有哪些

一、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法律是如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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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算是重婚,重婚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情况算是重婚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二、重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在重婚罪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男女青年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虽由于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合法夫妻身份也已成立。这时双方或一方若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已向人民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
处理重婚案件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分别对待。
对于基于一贯玩弄异性、腐化堕落、喜新厌旧等封建思想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欺骗异性等恶劣手段重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因一方长期外出不归,家中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一方失去性行为能力,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时又离婚不成,而与他人重婚的,我们认为应以重婚论处,但同时应当从宽处理。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确实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一般应当解除其重婚关系,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无罪。对于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其本人并未承认前一个婚姻的存在,也就是说,前一个“婚姻”是他人强加给自己的,从人权的角度说,自己没有认可前一婚姻的义务。因此一般应依法解除其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维持其自愿的婚姻关系,未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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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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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二、重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在重婚罪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男女青年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虽由于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合法夫妻身份也已成立。这时双方或一方若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已向人民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
处理重婚案件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分别对待。
对于基于一贯玩弄异性、腐化堕落、喜新厌旧等封建思想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欺骗异性等恶劣手段重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因一方长期外出不归,家中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一方失去性行为能力,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时又离婚不成,而与他人重婚的,我们认为应以重婚论处,但同时应当从宽处理。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确实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一般应当解除其重婚关系,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无罪。对于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而外逃,在包办的婚姻解除前,又与他人重婚的,因其本人并未承认前一个婚姻的存在,也就是说,前一个“婚姻”是他人强加给自己的,从人权的角度说,自己没有认可前一婚姻的义务。因此一般应依法解除其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维持其自愿的婚姻关系,未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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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刀穿刺是重伤害还是重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损伤导致一侧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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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法律对故意伤害罪重伤情况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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