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企业可否变更投资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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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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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然人独资企业可否变更投资人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自然人独资企业可否变更投资人

一、自然人独资企业可否变更投资人

自然人独资企业可以变更投资人。相当于转让公司,这样受让人就不用设立公司。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有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允许加入合伙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要求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指什么企业类型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类型是:

1、若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一般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

2、若股东完全为自然人的,一般认定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3、其他类型。

控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自然人独资企业可否变更投资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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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独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无法完全清偿,则由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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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简介: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一)变更登记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 ...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一)变更登记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要变更登记事项,必须经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作出变更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譬如说,个人独资企业原来从事贸易经营,现决定扩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餐饮业,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在获得批准后,在15日内,向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分为三个部分:敬告、申请内容和审核意见,另外还附有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
(1)敬告。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敬告与设立登记申请书的敬告一样。
(2)申请内容。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这些登记事项可能是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中的一项或多项。
(3)审核意见。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和核定的意见。
变更登记申请书必须经投资人签署,才发生效力。投资人签署,意味着投资人对变更登记事项做出了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是投资人委托经办人的证明文件,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等。根据国家工商局2000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1)个人独资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即投资人未变,只是其姓名发生了变化),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已不是原先的投资人,即更换了投资人,这是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的)。(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变更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或者在变更事由发生(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即对于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给个人独资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迁移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迁移登记,是跨辖区变更住所时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变更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或继承的登记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如何登记,是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来讲,变更登记有利于投资人,注销登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为了平衡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就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谁对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转让协议中没有规定企业原债务由谁承担,就不能适用变更登记程序,而应当适用注销登记程序和新设立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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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权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外商投资股权变更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是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说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说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与上述规定也有矛盾之嫌,但在对该规定修改之前,该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1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 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形成“一人公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转让外商股份时必须避免因为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导致一人公司的结果。虽然在理论上对导致一人公司结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存有争议,但事实上,因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这一结果本身是违法的,因此也使该股权转让失去意义。此外,实践中也并不乏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因此,从实际角度考虑,作为万全之策,在股权转让时仍应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文件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中方企业净资产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的协议(原件); 5、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6.新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新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应附中文译文 (原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9.守约方催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原件);(有一方违约时) 10、其他有关文件:如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要,变更投资人的话,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一)变更登记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 ...变更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申请改变其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一)变更登记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要变更登记事项,必须经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作出变更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譬如说,个人独资企业原来从事贸易经营,现决定扩大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餐饮业,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在获得批准后,在15日内,向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
(二)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登记申请书,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分为三个部分:敬告、申请内容和审核意见,另外还附有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
(1)敬告。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敬告与设立登记申请书的敬告一样。
(2)申请内容。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这些登记事项可能是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中的一项或多项。
(3)审核意见。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和核定的意见。
变更登记申请书必须经投资人签署,才发生效力。投资人签署,意味着投资人对变更登记事项做出了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是投资人委托经办人的证明文件,与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等。根据国家工商局2000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1)个人独资申请变更企业住所,应当提交新住所证明。(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变更投资人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即投资人未变,只是其姓名发生了变化),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已不是原先的投资人,即更换了投资人,这是与前一种情形不同的)。(3)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变更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或者在变更事由发生(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即对于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给个人独资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迁移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迁移登记,是跨辖区变更住所时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变更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或继承的登记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如何登记,是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来讲,变更登记有利于投资人,注销登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为了平衡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就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谁对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转让协议中没有规定企业原债务由谁承担,就不能适用变更登记程序,而应当适用注销登记程序和新设立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以上就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需要什么手续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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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是什么意思
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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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最近需要变更法人,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变更 投资人照片要不要交的?有谁办过没?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变更 投资人照片是不需要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
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
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
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
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
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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