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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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哪些相关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哪些相关规定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财产权利;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怎么区分

也许你经常听说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这两个罪看上去字面意思感觉差不多,都是与贷款有关系,但实际上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概念,有哪些相关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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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国际惯例编辑
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初期,仅仅强调“自由竞争”,只是在市场经济要走向发达后,才必然在一面保护自由竞争的同时,另一面要强调“公平竞争”了。从这里看到,在现代社会,私权要得到充分保护,公权力就不可能完全不介入。联系到这一历史发展,人们还应注意另一历史事实:并非巧合,被东亚及中国许多民法学者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与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即《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年(1896年)出台的。而在此之前近百年前出台拿破仑民法典的法国,则在超过百年之后,才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早就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直到2002年,日本仍旧觉得这种附加保护还须加强,建议在修改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注意。当然,国内民法学者较少借鉴的英、美判例法,则早在19世纪40年代与60年代就分别有了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而不论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一出现时,就包含有对专利法所保护不到的技术创造、对商标法所保护不到的商业标识的保护。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就曾论述过知识产权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席之地,是不可避免的。其后,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把“为知识产权保护补漏”(或“兜底”,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当然,从来没有哪个国家因此就取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功能,把它全部融入单行知识产权法或综合的知识产权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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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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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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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赡养问题,不知道要怎么处理。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概念有哪些?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赡养、抚养和扶养之间是不同的概念,所谓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抚养与赡养相反,抚养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而扶养是同辈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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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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