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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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信用卡诈骗,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信用卡诈骗,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

一、信用卡诈骗,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车贷的信用卡无法及时还款是否属于诈骗

一般不算诈骗,属于经济纠纷。可以和银行协商还款,分期支付。

如果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涉嫌信用卡诈骗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车贷的信用卡无力及时还款是否属于诈骗

一般不算诈骗,属于经济纠纷。可以和银行协商还款,分期支付。

如果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涉嫌信用卡诈骗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信用卡诈骗,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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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涉及盗窃和诈骗,在盗窃及诈骗法院判决书模板是什么样子的呢?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盗窃及诈骗法院判决书

(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3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菏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诈骗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2011年7月31日4时许至2013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先后在烟台、曹县实施盗窃二次,盗窃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12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姚某利用其在烟台千手缘酒店做保安工作的便利,盗窃该酒店人民币978元。卷烟9盒、被害人谷某天语牌直板手机一部、被害人陈某瑞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1042元,两项合计共计2020元。
2、2013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曹县西环路“鑫宇副食”仓库门口的车牌号为鲁R×××××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3100元。
案发后,被盗小型客车一辆及后排座椅一副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诈骗罪: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姚某化名“李东”应聘至被害人张某经营的位于菏泽市恒盛大市场A17-02的“上明销售公司”副食门市。2013年11月7日,在取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被告人姚某将被害人的双枪牌电动三轮车及乐虎牌饮料等货物一宗骗走后销赃。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人民币79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谷某、刘某乙、张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吴某、张某甲、胡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09)巨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0)郓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菏劳决字(2010)第34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姚某供述及其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提供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所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姚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9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召庆
审 判 员  魏 兵
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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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消费还不上,可以办理其他信用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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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消防器材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偷盗消防器材没有专属罪名,涉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仍以盗窃罪论处。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以治安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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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底能消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治安管理处罚的警告、拘留、罚款不记录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留下案底,具体可到公安部门查询。
2、已经记录在案的违法事实是无法消除的,有案底会在在档案里永久保留,如果不当兵、考公务员不会有影响。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
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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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
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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