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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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担保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反担保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反担保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

反担保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要件有什么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反担保成立要件有什么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反担保成立要具备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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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反诉须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反诉须具备哪些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无管辖权,该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提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4、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5、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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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想开家担保公司,不知道应该准备哪些材料,也不知道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好,请问开担保公司条件需要哪些?材料呢?
[律师回复] 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 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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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反担保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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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成立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成立具备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我国《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的条款作了规定;因为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为了认清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1条所规定的合条款都作为每个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具有明确的订阅合同的目的。因为要约和承诺是就订立合同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没有明确的订约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约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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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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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遗赠成立应具备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赠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须合法。
3、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并且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5、受遗赠人应当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方式方法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它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双方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另外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不是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
第一是以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
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故为遗赠。因此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实现为因的赠与。那么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扶养义务,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如果扶养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他的权利的享有法律上有无具体的保障条款?
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是以协议的形式订立的,那么遗赠人如果要改动遗赠条款,依法必须征得协议的另一方扶养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扶养人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虽然赠与是在死后才发生,但遗赠人却不能象立遗嘱人随意可以改变自己遗嘱内容那样随意改变自己的遗赠条款。第二点保障则是《继承法》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享有遗留的财产。
那么会不会在执行遗赠条款时又发生协议无效的状况?
协议的真实、合法确实是遗赠条款真正能够落实的基础保障,象有的人将别人的资产,或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当做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遗赠处理,这自然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那么申办公证,目的就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将其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有什么问题办公证时就会得到依法规范,这对维护双方的权益都是一个切实的法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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