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一般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指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运送服务的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性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仅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二、抢劫罪的“当场”如何认定
构成抢劫罪需要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第二种是当场取得财产,通常称为两种“当场”。“当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的身心胁迫方式、程度以及与获取财产的内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和识别。一方面,现场不仅限于一个地方。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胁迫过程中,即使时间持续很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它也可以被视为现场,而不是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另一方面,“当场”我们还应该限制暴力和胁迫手段的自然延伸,以及获得他人财产的必要性,以避免暴力和胁迫手段的自然延伸“当场”解释的任意化。
对于暴力劫持被害人,强迫其拿出存折,并送往银行提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有两起抢劫案“当场”要素。要求被害人以暴力和胁迫手段交出自己的财产,因为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被害人必须同意被害人将财产交给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特征。
三、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如何认定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和私人财产。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有形财产、动产和合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无形财产和非法财产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当然,如果抢劫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其他特定物品,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具体指控,即抢劫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关于电力、天然气、天然气等无形物品,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形物品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因此推断,对于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提供电力、天然气、天然气,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可以构成抢劫。行为人以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同意将来免费使用电力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在公共交通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时对行为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此,对该行为人认定就尤为重要。那么,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关于该问题,上文已经做了详细解答。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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