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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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下文中,我们一起具体了解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一、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一般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指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运送服务的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性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仅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二、抢劫罪的“当场”如何认定

构成抢劫罪需要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第二种是当场取得财产,通常称为两种“当场”。“当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对受害人的身心胁迫方式、程度以及与获取财产的内在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和识别。一方面,现场不仅限于一个地方。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胁迫过程中,即使时间持续很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它也可以被视为现场,而不是局限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另一方面,“当场”我们还应该限制暴力和胁迫手段的自然延伸,以及获得他人财产的必要性,以避免暴力和胁迫手段的自然延伸“当场”解释的任意化。

对于暴力劫持被害人,强迫其拿出存折,并送往银行提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有两起抢劫案“当场”要素。要求被害人以暴力和胁迫手段交出自己的财产,因为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被害人必须同意被害人将财产交给他人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特征。

三、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如何认定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和私人财产。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有形财产、动产和合法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无形财产和非法财产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当然,如果抢劫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其他特定物品,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具体指控,即抢劫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关于电力、天然气、天然气等无形物品,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形物品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因此推断,对于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提供电力、天然气、天然气,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可以构成抢劫。行为人以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同意将来免费使用电力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在公共交通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时对行为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此,对该行为人认定就尤为重要。那么,怎么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关于该问题,上文已经做了详细解答。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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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怎么认定?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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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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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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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抢劫罪 抢劫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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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交通工具抢劫,应当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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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哪些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哪些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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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行为人实施抢劫的时候,其他参与到抢劫过程中,为行为人的抢劫起了原因力、帮助力和作用力的。一律认定为抢劫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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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多次抢劫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中严重的情节,此时对行为人作出的处罚也是很重的。而在对多次抢劫作出认定的时候,要考虑到法律中规定的多次就是指三次及其以上的抢劫行为。当然如果抢劫获得了财物的话,在处罚的时候还需要结合抢劫数额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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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哪些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判定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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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认定标准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通常认定抢劫罪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通常是指年满14周岁的正常人。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否则,一般不清视为抢劫罪。例如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3、抢劫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抢劫财物。如抢劫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依然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只是在定罪量刑时,会根据抢劫的结果,相应地加重处罚。 4、抢劫罪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只要存在抢劫行为,就可以认定抢劫罪成立,至于有没有抢到财物,抢到多少财物等,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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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抢劫罪的数额认定 抢劫罪如何认定
抢劫罪中关于数额的标准一般是:500-2000元是数额较大;5千-2万元是数额巨大;3万-10万是数额特别巨大。认定:必须有行为人的暴力实施抢劫的行为作为前提的,而且在发生暴力之前或者发生暴力过程中就有要抢劫被害人的财物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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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抢劫罪如何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罪,入户抢劫罪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入户抢劫罪入户抢劫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1、典型的入户抢劫典型的入户抢劫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主观特征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相同。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也可构成。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除具有基本构成的抢劫罪的共有特征,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
2、转化型的入户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
二、认定入户抢劫罪需要注意什么
1、“户”的界定(
1)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首先应该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如单位无房职工,临时把办公楼作为居住的场所,和住在简易房、违章房等情况。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2)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白天利用住所从事商品零售、医疗诊断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小百货店、私人诊所等,如果犯罪分子在白天进入上述场所进行抢劫,由于在营业时间该场所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生活空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犯罪分子在夜晚或者其他停止营业时间进入该住所抢劫,由于具有封闭性,则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根据以上的分析,对于在学生宿舍、职工食堂、会议场所等处抢劫均不属于入户抢劫。
2、准转化型入户抢劫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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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持玩具枪抢劫构成抢劫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俩男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如亮出玩具枪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刘某使用的是玩具枪,故不属于持枪抢劫,若使用真枪抢劫,则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持枪抢劫的认定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在公交车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认定在哪些交通
[律师回复]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正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最基本特征,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因此,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为更大程度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乘车时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下列两类交通工具也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一是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这种情况下,运输运营者的无证运营行为虽然违法,但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仍然应该受到充分保护,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抢劫犯罪行为仍然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二是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这些班车、校车虽然不向社会开放,但车上人员仍然属于乘客的性质,车辆仍然属于运送旅客的车辆;乘坐人员虽然相对固定,但仍然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特别是接送师生的校车,车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的观念,已经广泛地被全社会认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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