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组债务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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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情况而定:1、破产程序已经履行的,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中支付;2、不用于偿还债务而是重组的,可以依法追偿;3、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详细了解公司破产重组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破产重组债务怎么承担

一、公司破产重组债务怎么承担

破产重组后的债务由谁来还,根据情况而定:

1、破产程序已经履行的,破产企业原因的债务只能从处置资产中支付;

2、不用于偿还债务而是重组的,可以依法追偿;

3、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在以下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将由股东承担:

(1)股东出资不真实;

(2)股东抽逃资金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需要替公司还债吗

公司作为营利法人是法人的形式之一。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债务应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对外行使公司的民事权利,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但出现以下情况时,法定代表人负有偿还义务:

①当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如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严重损害法人债权利益的;

②当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提供其个人担保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提出由其自身承担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法定代表人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③因公司解散时未依法进行清算(如未进行清算通知公告、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应当对相应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债务的偿还期限是多久

公司债务也是债权债务的一种,受《民法典》制约。总的来说,公司债务的偿还期限有两种。

(一)约定期限

公司与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就可以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有约定的要先按照约定偿付。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债务偿还约定不是一次性付清,而是约定分期偿付。对这种情况,债务的彻底清偿以最终时间为准,但是分期偿付的每一期都是一次债务清偿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偿还方式按期偿还债务。

(二)法定期限

当合同没有约定清偿期限的,就以法定为准,这里的法定主要是根据合理还债时间判断。也就是说,还债时间不应该超过债务人不可能承担的期限,要留给债务人合理的筹集资金时间。

关于公司破产重组债务怎么承担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总之,公司欠款是一个常见的商业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和解决。在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法人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股东则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责任。若你在公司债务偿还方面还有疑问,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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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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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问的资产重组 承担债务是这样的:
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本章所指的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侦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预期年化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消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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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1、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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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破产重组债务人能拿回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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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原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破产重组时,对于原债务的处理需要遵循一个关键原则:重组并不等于债务的免除,而是一种调整和安排。在这个过程中,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评估。原债务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比如部分减免、延期偿还或者转为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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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重组破产,破产重组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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