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债不还欠款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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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在获得胜诉裁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2、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等等。关于恶意逃债不还欠款怎么处理,我们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恶意逃债不还欠款怎么处理

一、恶意逃债不还欠款怎么处理

1、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在获得胜诉裁决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2、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在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以用撤销权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

4、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二、恶意逃债的行为有哪些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

3、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

4、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

5、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

三、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判定

1、是否存在还款能力

在判断债务人是否恶意逃债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其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那么即使他不主动联系债权人,也不能算作恶意逃债。但是,如果债务人存在还款能力,却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故意拖延还款时间,那么就可以认为是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

2、是否存在转移财产行为

债务人在逃债时,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是比较明显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在转移财产前已经与债权人进行过协商,达成了还款计划并按照计划还款,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就不能算作恶意逃债。

3、是否存在虚假行为

债务人在逃债时,可能会采取虚假行为,如伪造合同、虚构债务、篡改账目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是非常明显的,可以直接认定。

4、是否存在社会影响

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不仅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还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那么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

总之,判定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行为,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债务人存在还款能力但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采取虚假行为或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认为是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

债务人若是还不起债了,此时需要根据其主观的情况,判断究竟是否属于恶意逃债。那么,恶意逃债不还欠款怎么处理?此时,债权人需要结合具体恶意逃债的情况,做出恰当的选择。包括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有需要帮助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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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计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常见的公司恶意逃债的行为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把资产全部转移,然后既不年检,也不还债,人去楼空。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得债权人讨债无门。
二、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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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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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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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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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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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 ,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刘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刘某的债权是应当由王甲财产来偿还,但王甲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王乙,而房屋中并没有王乙的财产权利成分,王乙对于房屋顶多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之后王甲又将小汽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低价转让小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债权人刘某当然可以诉请撤销这种侵害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当从知道王甲赠与房屋以及转让汽车的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这两个时间期限,前者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后者5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将王甲列为被告,受让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为第三人。对于行使撤销权费用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刘某行使撤销权费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担,第三人王乙、李某适当分担。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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