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才移送到监狱服刑。
二、出售信用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信罪吗?
1、出售信用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信罪。
综合判断主观明知,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或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其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等网络支付工具为例,从行为人认知程度、既往经历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20多岁,正常上学毕业,对信用卡的常见用途充分了解。
(1)从行为方式方面来看,行为人专门办理手机卡,绑定并开通大额转账功能的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信用卡不得出租、出让和买卖,行为人仍继续办理。
(2)从与使用信用卡人的关系方面来看,行为人与对方没有见过面,不熟悉,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一概不知,对使用信用卡干什么不关心。
(3)从个人获利情况方面来看,行为人之所以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他人,是他人承诺一次性或按月给其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使用费。如果符合以上情况,就说明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没有正当理由,因为一般人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不会存在难度,宁可出钱也不愿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情形不存在常情常理。但如果行为人年幼或有精神障碍,或没有上过学,没用过信用卡,在被哄骗的情况下提供信用卡的,就缺少犯罪故意。再如,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正常,在亲属、朋友的请求下提供信用卡,本人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的,即使该信用卡确实用于了犯罪,也很难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亲属、朋友之间互借信用卡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亲属关系、紧密的朋友关系可以成为相互借用信用卡的正当理由,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
2、要在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一致的范围内认定行为的性质。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帮信罪”和“掩隐罪”客观方面都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帮助,犯罪行为存在交叉重合。“帮信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掩隐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如果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或者为掩饰、隐瞒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犯罪行为就出现交叉重合。但如果能证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有通谋,则“帮信罪”与“掩隐罪”所有的客观行为都可归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三、帮信罪间接故意怎么形成的?
1、明知自己的帮信行为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依旧放任这种后果发生,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帮信罪的间接故意。
(1)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
(2)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这里的危害结果也是行为人已经明知的危害结果。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由此可见,放任是以行为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的。
2、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2)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为了抢劫财物而使用暴力放任被害人死亡,或者为了杀妻而在妻子碗内投放毒物时,放任孩子的死亡。
实施的帮信行为,如果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通常会被认定为犯了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后,帮信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的刑事处罚。若是对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多久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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