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能否找银行协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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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找银行协商,只要银行同意,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强制执行,但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还能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下文将详细介绍拖欠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能否找银行协商。
拖欠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能否找银行协商

一、拖欠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能否找银行协商?

可以,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终结执行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拖欠银行贷款强制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三、拖欠银行贷款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欠银行贷款可终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拖欠银行的贷款不能强制执行哪些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综上所述,拖欠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能否找银行协商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情况下找债权人协商都不受限制,但协商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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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要如何协商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银行贷款被强制执行后要如何协商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贷款被强制执行后如何协商解决
向银行贷款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向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想与银行协商解除应该要拿出偿还债务的实际行动,例如清偿部分债务等,这样才有可能协商解决。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都需要手续齐备。

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立案机构办,还是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
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
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
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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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被强制执行后应该如何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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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都需要手续齐备。

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立案机构办,还是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
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
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
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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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
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给以保护;
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立案机构办,还是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
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

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

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
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
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
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
(1)对某甲罚款;
(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
(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十,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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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多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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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是找执行员吗
申请强制执行不是找执行员,想申请强制执行去找法院,提出此类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之中规定的义务,却在既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的证据。若是依旧不知道申请强制执行是找执行员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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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强制执行银行美元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如何强制执行银行美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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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说他一个亲戚之前贷款买房然后到现在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还过贷款了,银行那边催过很多次也没还。现在银行是要起诉他说要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如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等)。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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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找谁
执行人如果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去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在一般情况下由一审法院负责强制执行,涉及到刑事判决的,也是由一审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若对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找谁有疑问的,可参考文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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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谁找人
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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