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可以审查总包的分包合同吗?
监理可以审查总包的分包合同,监理审核分包合同要注意以下细节:
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合同签订要执行会签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要执行会签制度,公司可以明文规定未给会签的合同都属个人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从而杜绝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如,项目经理个人或项目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私自签订的各种出卖公司利益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签订人要合法。一些项目领导未经法人授权,非法与分包商签订各种合同是分包合同管理混乱的一种表现,项目经理为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代理人,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预付款问题。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分包商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因而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否则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就会处于被动状态,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很多问题出现在各种表现形式的预付款上(包括借款),项目分包工程出现的超支付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
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转包及层层分包现象,因此,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中应注明“出现此类现象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进度控制。有的分包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现象,更有甚者很长时间联系不上分包商,使项目处于很大的被动状态,因此,合同应中明确规定“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开工地七天或虽经甲方同意,但超过约定期限七天,致使工地处于停滞状态达七天以上”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必须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哪些
(1)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2)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理的性质有哪些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正性
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监理可以审查总包的分包合同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对于监理来说完全是可以审查相关的合同的,不仅仅是审查总的合同,还可以审查分包的合同。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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