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前与判决生效后均有可能减少刑罚。判决生效前具备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等情节可以减少刑罚;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刑罚。
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合同诈骗如何减轻处罚也有了更好的了解,只要在犯了错之后选择主动的自首,并退还所有的赃款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如果案件已判决就需要在监狱中表现良好,接受教育改造,同时也有悔罪的表现,那么是可以有减刑的可能性。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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