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分居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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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在两地工作,或者家庭住房条件所限等等因某些非主观的原因,不得不分开生活。2、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因婚姻不和,或者感情破裂而分居生活,这才是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关于法律上的分居如何界定,下文中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法律上的分居如何界定?

一、法律上的分居如何界定

1、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分居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在两地工作,或者家庭住房条件所限等等因某些非主观的原因,不得不分开生活。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因婚姻不和,或者感情破裂而分居生活,这才是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2、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

对于分居的定义,参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的定义。分居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需要注意的是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夫妻分隔两地,不属于此处意义上的分居。

二、分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分居的法律条文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条文表述中:

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民法典》新增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法院判决程序的层面,明确分居时间,更有利于法院对离婚纠纷有效的判决。

2、条文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要求举证达到证明标准,因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往往难于取证,故要求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1)证明分居的事实,且分居必须是连续的,并且已经完成了两年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注意须连续性而不是累积的时间。

2)证明是因感情不和的原因。要证明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之义务而导致的分居。

3)应当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分居的时间,到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之日分居要满一年。符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一法定条件。

4)“原告撤诉”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两者在双方后续的离婚诉讼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三、分居的法律后果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是证明感情破裂的一个事实状态,具体能否判决离婚,还得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实有效的举证,通过法律事实的认定,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自动离婚是对法律的误解

事实上在我国,男女婚姻关系解除的合法途径有三条:

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即协议离婚;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即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非常态的,即婚姻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仅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种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来认定并通过判决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关系,上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要知道,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已经分居2年的,那么是可以准予离婚的。至于,法律上的分居如何界定?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若还有需要帮助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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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界定分居两年
在法律上,“分居两年”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感情问题,决定分开居住,互不往来,经济上也互不干涉,生活上也不再互相照顾。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必须保持不间断的状态,而且这种分居状态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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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赔偿不分城市农村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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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赔偿不分城市农村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该如何界定分居两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界定分居两年
目前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
一,仅是判决离婚的情节之
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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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法律上的分居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是因为夫妻双方主观上的原因,即双方自愿选择分开生活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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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分居两年,如何算分居时间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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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界定分居两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界定分居两年
目前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
一,仅是判决离婚的情节之
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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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什么叫分居 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有不少夫妻是通过分居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虽然大家都知道分居是指什么,但对于法律上面的规定,可能很多人就不太了解了吧。那究竟法律上什么叫分居呢?而夫妻分居离婚的话,此时又应该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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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应该怎么界定,怎么才算分居两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分居应该怎么界定目前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仅是判决离婚的情节之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二、怎么才算分居两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怎样界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怎样界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很多人分不清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那么,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有什么不同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不同主要有: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分居应该怎么界定,怎么才算分居两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分居应该怎么界定目前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仅是判决离婚的情节之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二、怎么才算分居两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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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怎么界定
“分居”是指夫妻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同时,停止共同生活,各自按照自己的习惯和喜好独立生活。虽然双方还在同一住所内,但已经分房,互不干扰。这种状态如果持续两年,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的“夫妻分居”。这种安排允许夫妻在保持婚姻的同时,追求各自的生活空间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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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很多人分不清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那么,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的不同主要有: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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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房与非居住用房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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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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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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