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找担保人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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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找担保人还吗?要看具体情况。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需要承担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务。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
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找担保人还吗

一、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找担保人还吗

首先,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当明确约定,不得超出担保合同的约定范围。也就是说,担保人只需要承担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务,如果借款人的债务超出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这部分债务。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存在违法或者不合理的条款,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比如,如果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人必须承担借款人全部债务,这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条款,因为担保人不可能承担借款人所有的债务。这种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

再次,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的。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也不会自动承担借款人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不能按时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追讨债务。如果担保人不能按时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欠债不还可以让担保人还吗?答案是,要看具体情况。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需要承担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务。如果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人必须承担借款人全部债务,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如果担保人不能按时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借款时,借款人和担保人都需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担保人究竟要承担什么风险

1、你可能被控告

因为如果借款人违约欠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是可以控告担保人的。

他们不一定要直接先向借款人追债,是可以选择向其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甚至还可以同时向两方追讨债务。

2、即使有多名担保人也并非就是安全的

多名担保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多人均分债务,银行也不一定就只挑较为富裕的担保人追债,

只要是成为了担保人,贷款人无法偿还,那么担保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追债的人。

因为贷方是有权选择向其中或者是所有担保人追债的。因此如果你已经成为了担保人就要多注意一些了。

3、死亡不代表能免除担保

一般成为担保人后,如果想要抽身而退,那么就只能等到贷款还清之时。如果借款人去世,那么担保人就要负责偿还其债务,

如果涉及到多项担保,即使担保人也去世了,你的遗产仍然还要用于偿还此债务。

所以最后提醒大家,不论是亲戚还是朋友,如果需要你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一定要勇敢地拒绝。

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以找担保人还吗?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许多人在借款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法律上,担保人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人,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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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钱能找担保人吗
可以的,之所以有担保人作担保,就是为了防止发生债务人不及时还钱的情况,所以在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后是可以找担保人还款的,如果担保人也拒绝还款,那么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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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钱可以找担保人吗?
债务人不还钱可以找担保人,不管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在债务人不钱的情形下,都可以找担保人。但如果想要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注意担保期间的问题。如果是连带担保,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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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学生。,我想找有关于担保法解释借新债的有关资料我需要参考一下,希望能找打到,谢谢
[律师回复]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释义】本条规定了担保适用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一)担保适用的范围。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明确了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所谓经济活动主要是指在民商事方面的经济活动。因而,相应排除了社会活动中其他法律关系对担保法的适用。比如,因侵权而发生债;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政府和国家机关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等都不适用于担保法。
(二)担保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总结我国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作法,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资信作担保,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保证人以哪些财产作担保并未确定,债权人对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定金担保方式是以约定的金钱作担保,债权人对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一种债权。定金担保有不同于其他担保的特点,即在约定时,定金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都起担保作用。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一方为债权人,并已事先占有定金,不存在是否优先的问题。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为债权人,对应当双倍返还的定金无优先受偿权。抵押、质押、留置是以特定的动产、不动产作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因而对担保物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根据主合同的特点,从以上五种担保方式中选择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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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钱会去找担保人吗?
是会有可能找到担保人的。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还款的,那么债务人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的,这是在借贷关系形成的时候就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担保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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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找不到债务人我是债权人,要不要通知债务人问题补充:主要是找不到债务人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债务人同意与否。债务人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一般来说,债务转移本质是一种三方协议,债务人是协议主体,应当尊重债务人的意见。债务人的同意与否不必然影响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其
一,债务转移对债务人来说是免除了债务负担,在一般情况下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债务人不会反对。  其
二,从合同法规定来看,其对债务转移强调的要件是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为的是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是否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则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将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机械理解为必须经得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三方同意。  
2、债务人是否在合理期间作出不愿接受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从制度安排来说,债务免除的性质属于契约,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送达债务人时,发生债的消灭,但被通知的债务人在合理期间不愿接收该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考察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也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  
3、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虽然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并非债务转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承担是绝对无因行为,一般来说,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替人承担债务。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直接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实际上被架空,法官应对引起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查。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通过债务转移的形式,将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因此,对债务转移的原因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确属必要。
我通过一个老乡的介绍,与一个小型企业的老板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我向他提供借款一万元,六个月后还本付息,现还款期限已到,但是此人我已经联系不到了,合同由我老乡做保证人担保债务履行所以我想问问如果找不到债务人,借钱不还咋起诉担保人呢?
[律师回复] 如果找不到债务人,借钱不还咋起诉担保人的问题,取决于你和保证人约定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那么你必须在先起诉借款人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起诉保证人,至少你得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直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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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钱可以找担保人要吗
债务人不还钱可以找担保人要吗?要看具体情况。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需要承担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务。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独立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才可以向担保人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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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
[律师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其他保证人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
七、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八、追偿方式
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
九、追偿权丧失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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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有还款责任吗
担保人有还款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予承担担保责任,比如债务转让没有经过担保人的同意、超过担保期限等情形。针对找不到债务人担保人有还款责任吗这个问题,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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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因为急需钱,就去贷了款,但是还没确定债权,想要问一下债务承担合同未经债权人确认债务应由谁担呢
[律师回复]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现在我们想具体了解一下债权担保和债务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呢?请专业人士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关于债权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法院对《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债务转移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责任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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