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错误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错误的,除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外,还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以及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处罚如何听证
行政处罚应这样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其他程序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如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需要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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