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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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一、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处理原则: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典中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债务处理方式如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债务处理方式如下: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般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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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夫妻婚前债务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就是协商或起诉,如果起诉,要注意准备民事诉讼状,关于婚前债务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婚前债务都是个人债务,除非婚前借钱购买的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前债务也转化成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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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夫妻债务
[律师回复] 离婚纠纷夫妻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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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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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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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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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
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如果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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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我姐夫之间的感情不太好了,现在夫妻二人决定去离婚去了,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但是就夫妻的债务分割有了纠纷,夫妻离婚信用卡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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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信用卡消费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要视实际情况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比如购买一些家庭生活用品、家电、孩子教育抚养费用等。
二、纯套现的信用卡欠款,这种实际上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但这种情况欠款却又是最多的,甚至好多张的信用卡循环套现,导致几十万的欠款,除非能证明这些套现的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均视为个人债务。
三、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平常的工作中,法院一般以该债务涉及第三方权利为由,直接另案处理。这种情况最多了。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
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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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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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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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如果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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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债务纠纷解决裁判方法选择
1、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
客观事实就是实际发生过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实,是曾经存在过的事实真相,而法律事实则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按照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体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本质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可,也是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它说明根据证据认定法律事实乃是裁判的基础,也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就该案而言,原告戴建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提供了被告戴善德亲自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在庭审中也自认借款33000元的事实。虽然当今社会上存在为离婚而虚假欠债的现象,被告戴善德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分居生活的情况下,补写出具了两张借条给自己的父亲,存在虚假借款以图在今后离婚诉讼中吞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然而该案客观事实如何法官不得而知,但从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可以确认被告戴善德与原告戴建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界定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原告戴建义主张被告戴善德向其借款33000元,提供了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也已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戴建义对被告戴善德已完成了举证,但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均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英秀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被告杨英秀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被告戴善德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共同债务。
3、运用法益衡量方法寻找最佳裁判法律答案。
最高人民原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的一项基本司法政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及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并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不真实,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但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债务,应判决由被告戴善德个人负责偿还。第一种观点忽视自认法律效果和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关系,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受制于《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该观点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忽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极有可能损害被告杨英秀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可以防止损害该案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原告戴建义与被告戴善德父子恶意串通虚假债务损害被告杨英秀权益,并能有效遏制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虚假债务以吞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现象的漫延和恶化,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的效果。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怎样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夫妻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债务纠纷解决裁判方法选择
1、运用证据裁判原则确认借款事实。
客观事实就是实际发生过的“原汁原味”的案件事实,是曾经存在过的事实真相,而法律事实则是所谓的法律真实,是指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按照法定程序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复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体现的是证据裁判原则,或称证据裁判主义,即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本质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可,也是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它说明根据证据认定法律事实乃是裁判的基础,也是发现客观事实的必由之路。就该案而言,原告戴建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提供了被告戴善德亲自出具的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在庭审中也自认借款33000元的事实。虽然当今社会上存在为离婚而虚假欠债的现象,被告戴善德在两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分居生活的情况下,补写出具了两张借条给自己的父亲,存在虚假借款以图在今后离婚诉讼中吞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然而该案客观事实如何法官不得而知,但从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出发,可以确认被告戴善德与原告戴建义之间存在借款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承担原则界定债务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原告戴建义主张被告戴善德向其借款33000元,提供了两张借条为据,被告戴善德也已承认借款事实,原告戴建义对被告戴善德已完成了举证,但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均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英秀又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戴建义和被告戴善德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被告杨英秀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被告戴善德个人借款,不属被告戴善德与被告杨英秀夫妻共同债务。
3、运用法益衡量方法寻找最佳裁判法律答案。
最高人民原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审判的社会效果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两者之间是互为因果,互相包含的统一关系,追求“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的一项基本司法政策。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及债务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争议并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不真实,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判决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清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款真实,但属被告戴善德的个人债务,应判决由被告戴善德个人负责偿还。第一种观点忽视自认法律效果和事实认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关系,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是不可取的;第二种观点受制于《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限制。该观点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忽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极有可能损害被告杨英秀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可取的;第三种观点兼顾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可以防止损害该案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原告戴建义与被告戴善德父子恶意串通虚假债务损害被告杨英秀权益,并能有效遏制当前社会上夫妻一方虚假债务以吞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现象的漫延和恶化,达到净化社会风气,培育诚信理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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