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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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可以对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是什么

行政侵权赔偿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1、合法

合法不合理:合法一般不合理;合法严重不合理。

合法又合理。

2、违法

一般违法

严重违法。

3、无效

条件: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效力:自始无法律效力

后果: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当事人可拒绝,不负责任;可获得国家赔偿

4、撤销

条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效力: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后果: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需依据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5、废止

条件: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行为目的实现。

效力: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后果: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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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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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留置对象范围有哪些
留置对象一般是可能涉及到重大案情或者是复杂案情的人员,其测试可能会逃跑或者是自杀,或者是进行创共。伪造证据等行为的人员,或者是可能会妨碍调查的人员,这些都是可以依法进行留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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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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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黑色金属矿原矿及有色金属矿原矿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能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专利要多少费用
1、专利代理费:由专利事务所收取用于专利事务所代理撰写专利文件和其手续多少等发明人也自己撰写和办理申请则此项费用发生
2、专利申请费:由知识产权局收取申请专利必须发生费用
3、可以申请费用减缓,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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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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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措施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汽油标准案中,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
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3、与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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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受理范围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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