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难点。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1)诈骗手段的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即非法集资方式:是指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人入股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如果行为人仅仅向特定的对象实施集资诈骗的,不宜认定为是集资诈骗罪,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定罪。
三、怎么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点在于“吸收”二字。吸收从字面意思上能看出,其带有一定目的地筹集公众的存款,只不过这种筹集行为没有通过相应的一些手续,且还款有障碍,所以就成为非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在做出此犯罪行为时,暂时聚集多数人存款,并用于正当经营。只不过因经营不善,或者当初高估了经营价值,最终无力还款。
如果行为人吸收存款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要偿还被害人钱财,或者在经营不善的时候干脆放弃还款直接携款潜逃,那么就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这四个字,既然行为人已经占有他人财物,就意味着不会偿还。
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两个罪客体不同,非法吸存侵害的是金融秩序,而集资诈骗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分别为金融秩序及被害人的财产权。从主观方面来讲,非法吸存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违背法律规定筹集资金、吸收存款的意图,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有诈骗的意图,通过诈骗来占有被害人财物。
关于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根据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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